陈淑珍 纠纷 陈淑珍与冯玉梅借款纠纷上诉案

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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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摘要:符春光.陈淑珍与冯玉梅借款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陈淑珍,女,194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西路职业病防治所卫生局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冯玉梅,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岳村委会玉杖村. 委托代理人:{符0X},海口市秀英区海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淑珍因与被上诉人冯玉梅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

摘要:符春光、陈淑珍与冯玉梅借款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陈淑珍,女,194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西路职业病防治所卫生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冯玉梅,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岳村委会玉杖村。 委托代理人:{符0X},海口市秀英区海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淑珍因与被上诉人冯玉梅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6)美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日,陈淑珍向冯玉梅借款30000元,并约定每月从其工资中偿还1000元给冯玉梅,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但陈淑珍至今未偿还。冯玉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淑珍向其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原审判决认为:陈淑珍向冯玉梅借款30000元,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淑珍应按约定偿还冯玉梅的借款。但陈淑珍未予偿还,故冯玉梅诉请要求陈淑珍偿还借款,合理合法。

遂判决陈淑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给冯玉梅。 判后,陈淑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淑珍上诉称:从2002年下半年起,我儿徐文毅(已故)和被上诉人冯玉梅互相认识后感情日益加深,年底共同居住在被上诉人住所,共同过着夫妻般的生活。

2003年底,被上诉人和徐文毅共同投资在儋州市那大镇共同居住。2004年12月,被上诉人唯恐徐文毅离开她,便叫徐文毅写借据叫上诉人签名,防徐文毅万一离开她时要上诉人负责偿还给被上诉人。

徐文毅素来重事业,守诺言,丝毫没有离开被上诉人的念头,便毫不犹豫地写了借被上诉人3万元的借据叫上诉人签名。当时上诉人认为儿子为人忠诚正直,不会离开被上诉人的,因此,上诉人就在徐文毅写好的借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恳请法院依法判定该借据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徐文毅是因病死亡而离开被上诉人,不是半途违背离开被上诉人。上诉人没有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2004年在儋州市办肥料厂期间拿上诉人的退休金存折支出4个月的退休金7600元为己用,并于2005年8月底领取上诉人500元人民币为她儿子缴交学费,共8100元,应予返还给上诉人。建厂生产肥料时,正需要资金,被上诉人怎能有3万元借给上诉人,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素无来往,被上诉人怎能有钱随便借给上诉人,而徐文毅与被上诉人共同建厂,正需资金,上诉人又没有急需用钱之处,怎会向被上诉人借钱。

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上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