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鲁政委】鲁政委: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一直是绿色发展的推动者、践行者。特别是自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以来,绿色金融逐步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均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
作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金融将创新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那么,究竟如何用绿色“指导”金融?当前发展绿色金融的“外部性”困境又应如何突破?对此,《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本报专家委员会成员、兴业银行(601166)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用绿色“指导”金融的赤道原则
“《金融时报》记者:兴业银行是中国首家赤道银行。您如何评价赤道原则对推动绿色发展的作用?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加强对环境和社会相关风险的积极主动管理?”
鲁政委:在赤道原则推出之前,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关注到了环境责任。一个例子是,1986年美国马里兰的一家银行被诉。这家银行曾贷款给一家废物处理公司,而该废物处理公司对土地的污染负有清理责任。但在银行被诉之时,这家废物处理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已经违约了,银行认为其与客户的契约关系已经解除了。
但最终,这家银行仍被判负有清理受污染土地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可能因为未能注意到客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不得不负连带责任。而在其他一些判例中,即便签订了免责条款,或者契约关系终止,这种责任也有“可追溯性”。
而随着关注环境、社会风险成为金融机构的共识,金融机构也自发确立了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准则,即赤道原则。这是一套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风险管理工具,是国际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所采纳的标准之一。
赤道原则强调了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相关风险的积极主动管理,如要求对项目开展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和评估,对于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各类环境和社会影响,予以减轻、降低或进行恰当的补偿,并要求客户建立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以及赤道原则行动计划等,这些都是通过金融的手段督促企业绿色规范发展,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正在修订的赤道原则第四版草稿强调,赤道原则下的金融机构在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也应负有更广泛的责任。
作为绿色金融领域的一项黄金标准,赤道原则有力地推动了可持续发展,是国际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所采纳的标准之一。截至2018年12月份,遍布全球37个国家的94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这些金融机构大概占据了新兴市场70%以上的项目融资份额,同时,这些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覆盖了商业银行、金融集团、出口信贷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组织。
目前,赤道原则协会正在针对赤道原则进行第四版(EP4)草稿第二轮的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磋商。
合理激励弥补“外部性”之困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鼓励绿色产业发展的合理激励方式有哪些?”
鲁政委:对于绿色产业的补贴资金,国家根据具体产业和具体产品采用不同的补贴方式。财政部2015年发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的推广采用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新的补贴方式。
对于补贴前端生产方或是后端消费方,会因具体的产业而异。比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对汽车厂商和汽车购买者都会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我国采用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FIT)为可再生投资提供电价补贴,推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投资。再如,针对生产高效节能家电的产业,国家面向居民出台了节能家电补贴政策。
不过,尽管对部分绿色产业进行补贴是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一定时期内能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但要保证其长期可持续发展,还应鼓励企业依靠自主创新实现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以及通过监管创新实现绿色金融对绿色产业的支持。
“《金融时报》记者:绿色发展一直面临着“公地效应”的困境。绿色金融是否也有相似的问题?如何激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
鲁政委:绿色金融之所以与别的项目不同,就是因为这类项目有“外部性”:或是它给别人带来了好处却收不到钱,抑或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别人却没办法找他收钱。而与一般“外部性”难题不同的是,界定产权不足以解决问题。
“科斯定理”隐含假定交易双方都是在现场的,可在绿色领域,我们恰恰发现,在很多情况下交易的另外一方是不在现场的。典型的例子即“未来”在当下是缺位的,由此就使得“现在”没办法与“未来”谈判。众所周知,任何环境污染都不会仅用一天时间就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当下很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会是一种所谓的污染。同样,环境治理的效果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
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我们一直呼吁通过降低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以及对绿色债权进行优先受偿,市场化降低绿色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首先,通过降低绿色资产的风险权重能够有效激励银行将信贷和资本重新分配给经济可持续部门,如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就设立得比一般贷款低,只有50%,后来的经验研究者几乎都承认,这一规定使得房地产抵押融资在银行资产中的比例迅速大幅提升。如果能为绿色融资设定更低的风险权重,比如设定为50%的风险权重,便可以极大地拓宽绿色金融业务空间,降低绿色融资成本,鼓励更多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
其次,从合理性的角度看,风险权重与风险本身紧密相连,绿色项目是否真的具有更低的风险?根据我国市场实践,截至2017年6月绿色信贷不良率为0.37%,远低于同期贷款1.69%的总体不良率水平。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给绿色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实际上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对其设定更低的风险权重符合风险资本管理的内在要求。
最后,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对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使用75%的风险权重,绿色金融同样符合宏观调控的战略导向,并且具有更高的资产质量,完全有理由降低其风险权重。
此外,让绿色债权能够享受优先受偿也是对降低风险权重的一种呼应,如果规定了绿色债权能优先受偿,就相当于资产证券化(ABS)的优先级,的确使得绿色资产成为更加安全的资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让绿色债权优先受偿,是任何一个独立司法区都可以在《破产法》方面作出的修法安排;而降低绿色债权的风险权重,则需要巴塞尔委员会的批准,巴塞尔委员会对风险权重的认定,在相当大程度上与某个独立司法区《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具体风险大小有关。
而根据目前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评级在AA-以上的ABS,风险权重为20%。因此,一旦明确绿色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就可以让巴塞尔委员会更加容易接受风险权重的降低安排。
至于绿色债权优先受偿是否合理,我认为,绿色发展、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好处是整个社会都能获得的,但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为此付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绿色项目的外部性。既然如此,我们让那些非绿色的融资为这些绿色的融资承担一定的或有风险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