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宗其杀人 邵哥 你一路走好 | 腾冲特大杀人案罪犯邵宗其被执行死刑
8月1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腾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邵宗其故意杀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一案,同时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宗华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保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宗其为报复他人购买、运输枪支、子弹并使用该枪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宗其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宗其出境购买枪支的犯罪事实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指控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邵宗其不顾后果,持枪对被害人邵宗平、邵宗华的家人进行杀害,致被害人邵宗平家一家四口全部死亡,邵宗华家死亡两人,受伤三人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其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的予以采纳,其余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邵宗其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宗华、邵永成、陈玉仙、邵维茂、金贤明、李家积、邵维书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邵宗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邵宗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宗华、邵永成、陈玉仙经济损失人民币505904.11元(含已支付的281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维茂、金贤明、李家积、邵维书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宗华、邵永成、陈玉仙、邵维茂、金贤明、李家积、邵维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被查获的7.62毫米自动步枪1支、子弹41发,云MH3958吉普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弹壳23枚、弹头19枚、长刀1把及其他物品予以封存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邵宗其当庭表示上诉。
案件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邵宗其及被害人家属在庭审过程中情绪稳定。法庭除庭审现场外,还设立了两个视频旁听室,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各界群众等200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法庭秩序井然。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邵宗其购买枪支弹药运回家中藏匿,后持枪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邵宗其因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购买、运输枪支、弹药蓄意报复,后持枪先后进入二被害人家中肆意扫射,致6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被告人邵宗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执行前,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邵宗其亲属与其进行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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