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在当今社会,政府采购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也应该有着自己的基本原则,那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供应商获得同等的信息。为了保证信息的公开,《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首先是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使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其次是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不正当的条件妨碍充分竞争。所以,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3、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供应商,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供应商在竞争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
二、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则,是指导政府采购立法、司法和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它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摄作用,同时又成为构造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法律适用脱离法律之最初目标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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