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黄关春 给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关春同志的信
湖南省衡阳市两级法检机关死保犯罪分子 痛打“依法治国”之脸谁来管? 黄关春书记: 2007年湖南省衡阳市影业公司被一把大火烧光,损失800多万,该次火灾属责任事故,公司总经理范福元负主要领导责任,连个行政处分都没有,是有衡阳市委宣传部保护,有后台胆就大,火灾后范福元敛财的机会又来了,随即影业公司出地皮与浙江商人周玉斌临时成立的亚泰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进步亚泰”大厦。
范福元2007年10月24日就与亚泰房地产公司签订好合作开发合同,但亚泰房地产公司2007年11月5日才注册成立,所签的合同其实是无效合同,衡阳市中院的判决书故意将合同签订的日期写成2007年11月24日,混淆视听,作假证,(见证据一)。
整个开发过程只有范福元和主管部门文化局、广电局、宣传部参与,影业公司百分之九十八的职工不知情,公司副总至今连合作开发合同都未见过。为了使敛财更大化,范福元2010年8月23日挪用公款16万元与亚泰房产公司联合成立其为法人代表私人性质的亚泰商业管理公司(见证据二),我举报到衡阳市各个部门,不但从未有过查处,反而极力袒护。
广电局主管影业公司的副局长邹仲奇:成立亚泰商管公司是经过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的,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农曾亲口回应我没有这回事,广电局给我的书面回复是:不是私人公司,注册登记表上的私营公司系工商局电脑自动生成,并不是私人公司。
并说是石鼓工商局尹局长给办理注册的。其实是:如注册的不是私人公司必须到市级工商局而不是到衡阳市石鼓工商分局注册,再者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复,如不是私人公司那广电局就是同意的,你广电局凭什么同意范私自动用160000元公款成立这个公司?那你同意范成立此公司的批复在哪?荒诞的是这个亚泰商管公司注册成立前两年石鼓工商分局尹局长就已退休了。
为使敛财更大化,2012年12月29日范福元买通广电局向衡阳市书面报告将进步亚泰负一楼约6000平米的人防设施变性为商业门面对外出售,收入过亿元。
因此指使周玉斌向时任文化局长和时任规划局副局长欧黎明分别行贿50万元和80万元,人防设施变性为商品面积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必需要有规划局和政府领导担待,时任市规划局长后任耒阳市长的刘革生,和时任市政府主管规划的副秘书长现任市规划局长的陈添喜不敢批,经过衡阳市委多位常委签字再稍许罚点款,这时办成了(见证据三),2015年7月1 日衡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分管副市长朱玉萍亲口和我承认此事违法,说只因衡阳市委宣传部和市广电局多次要求。
广电局对我说“向市里请求把负一楼变性为商品门面的报告是宣传部要我们打的”不久报应来了,购买门面的商户得知其所购产业是违法建筑,2014年5月起大规模集体反复到市政府上访维权,要求退货,2014年12月周辉斌副市长多次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处理此事,广电局怕出岔子“借”公款1600000元给范福元维稳平息事故。
范福元2014年被双规。其光在开发过程中就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罪等罪行,光和开发商贪污挪用资金就上亿元人民币。
衡阳市长周海兵同志2014年6月在专题会议上要求广电局、市纪委、公安局在2014年底追回此款,至今都不见踪影,(见证据四)。
范双规后不但工资福利职务津贴一分不少,广电局每月还多发其1200块钱,没有任何政策依据,我说是就是,范福元贪污小到他再婚老婆几十元的妇科检查费都不放过。对范福元违法乱纪行为我们向广电局报告5年多不下1000次,都被压下且对我们打击报复,法院减轻对范处罚的理由就有一条:范未因违法乱纪受过纪律调查和纪律处分。
对范的多项犯罪石鼓区检察院只愿以受贿罪对其公诉,我们质疑,石鼓检方:他已是60岁的人了,光受贿罪就要判十年以上,会死在牢里,人枪毙十次是死枪毙一次也是死,你计较这么多干什么呢?石鼓区检察院这是在枉法,2015年7月我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孙承同志反映,刘检让市检公诉处负责人接待我听取意见,我要将证据提供给检方,公诉处负责人:你把报告留下就行了,证据你拿回去,反正还没判,等判了再说。
于是我多次找石鼓区法院刑二庭了解情况,唐姓女庭长前两次回复还没判,我质疑为何这么长时间还没判决并要求提供证据请石鼓法院判决到位不要漏罪,范福元2014年6月被纪委双规,9月被石鼓区检察院逮捕,唐庭长:和我们讲没用,我们只能依据石鼓区检察院移交的资料来判。
2016年元月我再次请教石鼓法院,唐庭长:判了,但不能告诉你判决结果。
我:为什么?她:因为范福元又上诉了,所以我们的判决还没生效,没生效的审判结果是不能告诉你的。2016年2月底我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告诉我:范福元犯受贿罪(98万元)石鼓法院判其四年。
我照前述理由又向中院述说一次,请求中院二审范福元时不要漏罪,中院回复你只有向市检察院举报,而衡阳市检察院态度已很明确。范福元虽说只是一科级干部,但能量惊人,他每年给市委宣传部和市广电局送礼,他从双规到判决可用近两年的时间。
恐政法机关护短我2016年3月再次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孙承同志报告,刘检要我找石鼓区检察院贺小宾检察长,我没找,因为我告的就是石鼓区检察院。
2016年6月6日我又电话询问市中院范二审判了几年,刑二庭(0734--8893165)一王姓女书记员:你是谁?我们不能告诉你。我:我是举报人有权知道。王:我们不能告诉当事人以外人员。我:你们审案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王:我要请示领导。
六分钟后她:判了二年。我:你们为什么漏罪?王:你这样质问法院妥当吗?我:你可把我的话录音让大家评判看妥不妥,你们漏罪妥吗?王:我是书记员没学法律,后其挂断电话。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有如此荒诞的怪事的确令人费解,范福元据其所犯的多宗罪行本应判十年以上(证据附后)。法不行均由上所犯,子率以正孰敢不正,由于有衡阳市两级法检部门关照,只隔靴搔痒似地以受贿罪判个二年天理难容,其中有什么难言之隐呢? 范2014年6月双规,纪委已查清犯罪事实,2014年9月被捕,2015年12月18日石鼓法院才一审判决,我要看一审判决书石鼓法院至今不肯。
为了更加减轻处罚经运作范福元上诉到衡阳市中院,2016年5月3日衡阳市中院以受贿罪改判范两年,即便范福元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也只能在2015年12月28日止,衡阳市中院二审判决也不能超过2016年2月底,为何衡阳市中院要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因为要拖过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好钻法律的空子认定范福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这是法检部门有意而为。
范福元和周玉斌挖空心思为敛财最大化,将本属人防设施的亚泰大厦负一楼6000多平米面积更改为商品面积出售,可多卖一亿多元,这是违法行为,需要变更规划,没有规划手续商家购买的门面办不了产权又会闹出大事,于是范福元周玉斌向时任衡阳市规划局主管副局长欧黎明行贿80万元。
范福元被收押期间供出欧黎明受贿、滥用职权,2015年欧黎明因受贿、滥用职权被判刑11年。
先向你行贿再来举报你,这就是范福元的为人。法检机关为给范减罪利用刑修九司法解释:被举报的人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可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
但范福元不适用此条款,据衡阳市检察院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其2015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如不服十天之内要上诉中院,也就是说超过2015年12月28日一审判决就生效他就现无权上诉,就是上诉公诉案两个月应判决,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在2016年3月28日二审需判决,但衡阳市中院2016年5月3日依据2016年4 月18日刚实行的刑修九司法解释二审改判范福元两年,智术如此洶涌令人大开眼界。
法检部门尊崇刑修九司法解释办案,那刑修九明确指出:犯受贿罪一般同时存在渎职,对嫌疑人追究受贿罪时应同时追究其渎职罪并数罪并罚,而且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0年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渎职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也都明确:对犯受贿罪处刑的同时应以渎职罪数罪并罚。
难道衡阳市司法部门的同志不懂法?还是故意违法?如不懂要清理出队伍,反之要严厉追责。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和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决定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对有罪不追故意漏罪的,对每件错案都要落实倒查责任,追责到底。
明显程序违法,明显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滥用职权包庇犯罪分子,明显利用适用法律的空档死保犯罪分子,暧昧不清的司法裁量在此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不漏罪是正常司法逻辑的应有之义,一而再再而三地减少控罪减轻量刑,法检部门选择性无视。 以上情况我多次向衡阳市检察院反映,2016年8月1日回复我:这个案子是石鼓区检察院办的,我们把你的举报材料转到石鼓区检,他们拿出意见我们研究再定,2016年9月范福元被释放。
我不禁要问 一、范福元所漏之罪要不要追究? 二、衡阳市两级法检机关违法滥权该不该追责? 三、依法治国是不是喊空口号? 四、这些事有不有人管? 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