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务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甲公司与乙自然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甲公司将某工程的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乙,协议没有约定诉讼管辖。后由于甲公司拖欠乙劳务费,乙遂起诉至法院。问题来了,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劳务分包协议》是否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呢,笔者认为不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很明显,《劳务分包协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既然如此,《劳务分包协议》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笔者认为,《劳务分包协议》应当属于劳务合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劳务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乙应当向甲公司住所地或者《劳务分包协议》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