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买房恶梦背后】楼市拍案惊奇4
——新浪乐居独家栏目 专业律师帮您分析房产纠纷案例
有句俗话说,恋爱是“谈感情伤钱”,婚后是“谈钱伤感情”.虽是玩笑话,但不无几分道理.婚后夫妻齐心,一起赚钱一起花,小日子越过越红火,这固然是每个人的愿望,但生活中总有各种各样的考验和变数,让夫妻之间也不得不多了一份提防,各自捂紧钱袋子.
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夫妻合伙过日子”的传统观念,在法律界和市民中引起热烈反响和讨论.于是,我们发现,关于房子的家长里短的越来越多,酸甜苦辣,吵嘴干架.是婚姻绑架了房子,还是房子绑架了婚姻?诸如此类的讨论成了人们最现实的问题.
在此,新浪乐居联合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楼市拍案惊奇》栏目,邀请《婚姻法》研究专家、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对有关房子的纠纷案件做出解读,以给大家一些建议.栏目一周两期,敬请持续关注!
案例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2007年7月底,张某和李某搬进了公寓.2011年8月17日,因感情不和,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
张某认为,公寓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后赠与自己的,而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子应该归自己.李某则认为公寓是张某婚后所得,而且双方共同住在公寓里,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豪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且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依照本条规定应认定为: 张某的父母是将房子赠送给张某个人,该房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此房屋,.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即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赠与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
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买房屋时,为防止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最好将房屋权属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若房子是由张某与李某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除他们之间有约定的外,应认定为张某与李某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未登记产权的一方应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出资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