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军输过吗 罪犯董建军假释一案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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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甘肃省兰州监狱报请罪犯董建军假释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董建军输过吗 罪犯董建军假释一案罪犯董建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刑一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董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甘肃省兰州监狱报请罪犯董建军假释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董建军输过吗 罪犯董建军假释一案

罪犯董建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刑一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董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元。

董建军输过吗 罪犯董建军假释一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将罪犯董建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7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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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同意对该犯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