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强打人】“韩德强打人事件”的法律透视
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一位君子应该懂得“讲事实、摆道理”,懂得运用口头辩论的方式来说服别人,让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即使不赞同别人的观点,或者别人不接受自己的观点,也要捍卫和尊重别人进行反驳、质疑自己观点的权利。
正如那句格言所说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表达不同观点的权利”,而这一点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崇尚的是一种理性辩论和协商沟通,不同观点的人通过和平的、理性的、反复的协商、沟通和辩论,以求得大家都能接受的最大共识。
就“韩德强打人事件”而言,从法律上看,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加以分析:
一、韩德强的行为没有法理依据。因为那位老人说的话中尽管含有令韩德强不满的成分,但这些话仅仅是令韩德强心中不愉快,并没有给任何人(包括韩德强本人)造成任何权利的侵害。退一步讲,即使那位老人也确实表达心中某种对领袖的不敬,甚至可能是贬低领袖伟大的形象,降低公众对领袖的评价,但从民法上来讲,也仅仅是构成对领袖家属名誉权的侵犯,而不是构成对韩德强本人名誉权的侵犯,换言之,韩德强本人并不是权利的受害者,自然也就没有行使殴打那位老人这种“自卫”性质的救济权利。
而对于“那位老人回手打落了韩德强的眼镜,导致韩德强的左眉角也被打出血”的行为而言,有人认为构成了互殴。但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那位老人面对着突如其来的殴打,自然是有权利进行还手,这是人的一种本能,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正当防卫的权利,其行为不值得法律的谴责和非难。
二、韩德强的行为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根据媒体报道,韩德强“只是上去给了他一个耳光”,这种轻微的殴打行为并没有造成那位老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即使是一个耳光,也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殴打他人”,可以认定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韩德强的行为还应该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韩德强打人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但仍然是一种对他人身体的侵犯,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就包括健康权。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韩德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之外,如果那位老人有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话,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四、韩德强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所谓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权,因此,作为侮辱手段的“暴力”并不包含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类暴力。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本案中,韩德强的打人行为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的健康权,而不是名誉权,因此,不构成侮辱罪。
(吴情树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