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伦敦大学】浅析边沁功利主义原理
摘 要:边沁是英国十八世纪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他的一生都致力于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建制以及它们的改革和完善,在他所提出的理论之中,他的功利主义原理贯穿始终。哪怕是在经历了两个世纪之后,仍然闪耀着理论的光辉。
现今社会,人们有关利己主义的思想仍然占据主流,所以对邊沁的功利主义原理的学习和运用仍然重要。本文以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和《政府片论》为基础,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介绍边沁功利主义原理的主要内容;第二,对边沁功利主义原理进行辩证的评析。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辩证评析
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14-02
作者简介:蒙李雯(1995-),女,汉族,广西人,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在边沁之前,亚里斯提卜、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等等,他们都是功利主义的先驱学者;近代之中,也有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和休姆等等的追随者,他们的理论研究都有着功利主义的倾向。边沁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功利主义原理,更为细致地分类和研究人们整个的行为过程——从行为到后果所涉及的环境、意图、动机等都详细论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对西方的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等各个学科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后世很多学者均在各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对功利主义原理进行了不同地解读,使得功利主义自成一派。至今,功利主义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影响力和重要性。由此可知,对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学习需要不断地深入。一、边沁功利主义原理的主要内容
(一)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原理
边沁认为,自然会把人置于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才指示着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人是追求快乐的人,人们做出任何的行动都是根据快乐与否来指导自己的,痛苦则是人们所要避免的——这便是边沁找到的关于人性的一般规律。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边沁认为功利原理应该是这样的:功利原则的原理是这样:“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阻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无论是什么行动,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即任何客体均如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共同体。①此后,边沁也以此为基础论述了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
边沁探究了快乐和痛苦的源头,在他看来,快乐和痛苦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来源,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快乐和痛苦。确定了源头之后,紧接着就是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在计算之前,边沁进行了一个重要的分类,即个人的快乐和痛苦与社会的快乐和痛苦。
在对于个人的痛苦和快乐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六种不同的情况——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和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丰度和纯度。但是当要考虑社会的快乐和痛苦的时候,除了要考虑上述六种情况,还要再加上一个情况——广度。这也为边沁接着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奠定基础。
在边沁的观点之中,人们追求快乐是天然的,并不需要证明的,所以快乐主义的这个理论也是不需要证明的,如果有人认为它是错误的,那便是它被误用了。
(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理
以快乐主义的理论为基础,既然人们是以快乐和痛苦来指导自己的行动,那么紧接着就需要界定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边沁在《政府片论》一书中,将快乐分为了十四种,例如:来自感官的快乐、来自财产的快乐和来自权利的快乐等等;相应的,他将痛苦分为了十二种,例如:来自感官的痛苦、来自贫穷的痛苦和来自不和的痛苦等等。
在边沁看来,快乐和痛苦是不存在性质区别的,它们之间只有量的不同,是可以通过计算得出的——这便是他的“幸福计算”程序,作为一个伦理学术语,边沁认为它是证实一个行为是不是正确的一种合理的技术。要想追求最大利益,首先要明白什么才是最大利益,这里就有一个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区分问题。
边沁提出,在计算快乐和痛苦时,首先,要计算个人的快乐和痛苦的值,将快乐和痛苦的值进行比较,如果快乐的值比较大,那么这项行动就会带来好的倾向,否则就是带来了坏的倾向;其次,再计算共同体的快乐和痛苦,先是确定共同体的人数,然后分别计算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快乐和痛苦的值,最后进行加总,比较快乐和痛苦的总值之间的大小,以此确定行动的倾向。
由此引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边沁认为,通过计算,人们应该按照能给共同体带来最大幸福的行动来指导自己的行动。②同时,这也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法律相关部门发布法令的主要依据。二、对边沁功利主义原理的评析
(一)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原理
首先,边沁认为,人类的构造,决定了他们自己的快乐或者幸福是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希望获取或者是实际追求的东西。显然,边沁把“人类身心的天然素质”是最重要的原因,决定人们会发觉功利主义原理构成唯一可接受的是非曲直的判断标准。
用功利主义原理来确定要做什么或者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像是人们的终极行为标准。根据边沁的观点,功利主义原理是有理智的人能够觉得可以接受的唯一共同标准,但在许多反驳它的批判之中,反对的观点认为,功利主义认为原则上人是可以牺牲个人利益的,只要能最大程度地增加共同体的总的利益,那么此时个人的快乐和痛苦就仿佛简单的容器,这个时候,边沁对快乐和痛苦的分类以及每一种类型的分析就没有价值了。
边沁提出:“人人价值平等,绝无尊长显贵”,即不管是谁都应当被平等对待,这就与追求共同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牺牲相冲突了。
其次,关于快乐和痛苦的“质”。在边沁看来,快乐和痛苦是没有质的区别的,只存在量的区别。但是就连快乐本身都应该有不同质的快乐,例如:吃一顿十元的街边炒面与吃一顿一千元的西餐厅炒面之间。根据边沁的快乐分类,这属于口福之乐,是属于快乐的,虽然我们很难说谁更高级或更低级,哪一种会让主人公更开心,但是以我们朴素的观念,这两种快乐是有层次的区别的,那么不同层次之间的快乐的“基础值”会不会有不同呢?这也许并不能说明边沁的计算不正确,但存在模糊的地方,就说明这样的计算是不完全准确的。
关于这一点,在密尔的功利主义里,就进行了质的区分,在密尔看来,快乐也是分种类和优劣的。边沁和密尔都对人的快乐进行了肉体和精神的分类,边沁认为,只要任何一方面快乐大过痛苦就可以进行计算和对比了,但是密尔准确提出精神快乐是比肉体快乐更高级的快乐。也就是说,密尔认为不同质的快乐是不能简单相加的。
再而,关于快乐和痛苦的“计算”。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都是可以被计算的。通过计算和对比快乐与痛苦的大小,进而指导人们的行为。根据这样的计算,人們会遵循让自己快乐的倾向来做一项行动,并影响以后的行动,毕竟人都是追求快乐的。
但是快乐是感性的东西,是个人的主观感受,甚至可以说是与个人的主观偏见有关的东西;而计算则是理性,甚至追求精确的过程,把一个完全感性的东西诉诸于完全理性的计算当中去,未免不那么合适;而且,一旦要进行计算,快乐和痛苦就一定要量化,如何量化,量化标准的问题就又是一个难题。
(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理
首先,关于少数人的利益维护。边沁提出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理,根据上文的叙述,人们应该按照能给共同体带来最大幸福的行动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我们知道的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共同体,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身份,甚至是同一个人在不同领域,不同的关系之中,身份都会变化,所以个人利益必定存在与共同体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根据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理,为了共同体的最大利益,当利益冲突存在于少数人与共同体之间时,则不去理会,那么这小部分人的利益如何实现,或者说是如何保障呢?例如:电车转轨的问题。
根据边沁的原理,司机毫不考虑就应该转轨,牺牲侧轨一个工人的生命,保全主轨五个工人的生命。这样可以迅速解决问题,但是关于生命权的法律正义问题就完全被忽视了。考虑到这里,我们会发现边沁的想法有着激进的本质。
其次,关于“人性”的定位。边沁认为,只要每个人真正的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结果就一定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要求个人追求自己认为的幸福,即快乐,共同体就会幸福。换句话说,根本就不会出现少数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相冲突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说人性“善”,因为每个人追求的幸福的倾向都是一致的,不存在“恶人”。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难道存在吗?从另一个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每个人是追求个人幸福的,是先追求自己的幸福,最后通过计算,对幸福简单相加来判定共同体是否幸福,那么可以说,边沁是相信人性自私的,可是一个自私的人怎么样要求他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呢?所以只能期待那“最大多数人”是“一致的”倾向,这样就能保证通过计算,快乐比痛苦多;此时又会出现下一个问题,例如: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同一倾向也不一定是好的倾向,可是对于他们来说,他们确实通过暴政得到了快乐。
所以边沁认为的人性的定位究竟是什么?这些问题是边沁没有解决的,或者说尚未明确的。三、结语
功利主义原理对我国的学术研究和学校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拜金主义、实用主义等形成鲜明的对比,给我们很大的启示。特别是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其作用更为明显。近几年,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期间涌现出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
昔日的法律已经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地改革,更好地完善法律并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如何创制更好的法律,如何完善现有的法律成为了必要。边沁功利主义的立法思想对于我国的改革和立法工作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此时深入研究边沁功利主义原理并现实的评价和分析它们有巨大的实际意义。
[ 注 释 ]
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