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迷心窍任平生】鬼迷心窍 公安局业务办理大厅内偷手机!
只因"从未见过这么好的手机",小伙竟在公安局交警支队业务办理大厅内"捡走"一只手机,这一幕被监控录像全程记录。近日,虹口区检察院对陈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1月5日下午2点左右,被害人在虹口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业务办理大厅业务窗口前排队等候时,因捡拾掉落在地的证件,将自己的手机随手放置在柜台上,离开时忘记将手机取走。陈某排在被害人的后面,当他办好业务准备离开柜台时,他突然发现这个柜台上有一部手机,那是一只玫瑰金色的iPhone 8 PLUS。陈某一时鬼迷心窍,用刚刚办业务时打印出的信息单盖在这部手机上,连着信息单和手机一起拿走了。
陈某第一次偷手机,还是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内心非常忐忑。他带着手机离开业务办理大厅,在大厅外抽了两支烟。10分钟后,他又回到大厅内坐下。当时被害人已经发现手机不见并报警,民警迅速到场,正在陈某不远处帮助被害人寻找手机去向。"我在做思想斗争,一方面害怕自己偷手机被抓,想着把手机还给失主,一方面我又想留着自己用。"陈某告诉检察官,"当时我思想很矛盾,我从来没用过这么好的手机,最后决定藏起来自己用。"
2019年1月14日,民警在陈某居住的小区内将陈某人赃并获。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一时贪念""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虽然满足了一时的贪欲,但"一失"盗窃千古恨。检察官提醒大家,千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失足成千古恨。当然,每个人要时刻加强警惕,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财物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