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评论】【长城评论】张扣扣案 心理疾病能否影响法律判决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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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月8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下午17时,法庭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此案的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张扣扣,还是其辩护律师都提出了两个杀人诱因,并且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理由,一是作案后主动投案,二是精神疾病.从法理和事实看,以及从法庭和公众可以接受并最有证据力的理由就是,张扣扣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或有影响其言行的精

1月8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下午17时,法庭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此案的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张扣扣,还是其辩护律师都提出了两个杀人诱因,并且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理由,一是作案后主动投案,二是精神疾病。从法理和事实看,以及从法庭和公众可以接受并最有证据力的理由就是,张扣扣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或有影响其言行的精神障碍。张扣扣称,“有因必有果,我不是无事生非……案发前我的确心里很压抑,我经常浮现我妈当时的情况,精神压力大,看到老三王正军的时候我精神处于崩溃边缘。”

张扣扣的辩护人也提出事实依据,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入所心电图均显示被告人心脏为异常,对此应当结合22年后复仇杀人系一般正常人无法实施这一现象,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即是对被告人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但是,公诉人称,“在卷证据能够明确证明被告人张扣扣过往身体健康,精神正常……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思维敏锐,逻辑清晰,不存在精神病情况。”

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否定了张扣扣患有精神疾病,同样也不承认其有心理障碍。但是,判决宣布后,张扣扣当庭表示要上诉。

既然法庭已经认定张扣扣不存在精神病情况,那么,如果上诉,辩护方还能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吗?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关键是,即便可以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障碍鉴定,但审判员(法官)、法庭是否认可这样的精神鉴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因此,需要从张扣扣和辩护人所提出的怀疑其可能有某种精神障碍来分析。

辩护人引用弗洛伊德的话,“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用以表明,张扣扣心灵受到巨大打击,产生了严重创伤,因此可能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后者的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

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主要后果是两种,要么逃亡,要么战斗。前者是回避和麻木,胆小、紧张,过度警觉、焦虑;后者是滥用成瘾物质、攻击性增强,同时可能自伤或自杀。因此,如果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而且产生的是好斗和报复后果,则其持刀杀死杀害他母亲的王家三人就有医学和心理学上的科学证据。

然而,要鉴定张扣扣是否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即便能鉴定出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也面临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鉴别。因为,从传统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来看,中国现有的法律解释分为三种,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性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对这三种精神病人的定义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性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些情况是指过去已经确认的、经过临床确认和医学界共同认定的严重精神病人,如精神分裂症,而且即便是严重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和辩护人的陈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也因此,即便经过鉴定,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还要面临两个法定关口或程序。

一是要鉴定其杀害王家三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二是法庭是否认可创伤后应激障碍如同重症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一样,在发作时是一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

无论是心理学还是医学专业界,以及法律界,抑或社会公共领域,人们对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认定比其他精神疾病的认同要晚很长时间。尽管对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现象人们早就有感知,但是直到19世纪70年代世界上对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科学研究才开始。并且,到20世纪80年代才对这一精神障碍有了较为科学的认知。

1980年,《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3版)(DSM-Ⅲ)正式提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命名,将其定义为“由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性应激事件或情景引发的延迟和/或延长的反应”,或者是“一个人经历了异乎寻常的、几乎对所有的人都会带来明显痛苦的事件后所发生的精神障碍”,其特征性症状为反复重现精神创伤事件,努力回避易使人联想到创伤的活动和情境,以及觉醒程度增高等三方面,情感、思维、行为和生理反应等症状贯穿于其中。

在中国,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在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首次承认和使用这一名称,并把它纳入反应性精神障碍以替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修订本(CCMD-2-R)中的延迟性应激障碍,并将应激相关障碍分为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与适应障碍三大类。

不过,即便法庭不认可创伤后应激障碍会影响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并且会再次判张扣扣重刑(死刑),但也并不否认童年的心灵创伤、生活中的威胁性或灾难性事件和委屈会导致人的心理和行为失常,从而在言行上侵略性增加、报复性增加并诱发犯下重罪。这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并不只是出现于张扣扣个案中。因此,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