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道歉 视觉中国事件持续发酵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至于公民肖像权的问题,《民法通则》中早就有了明文规定,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显然,视觉中国对于居民肖像照片的贩卖并没有经过此过程。
而视觉中国最为遭人唾弃的原因还在于他们的“钓鱼执法”,即诱使你来使用图片,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种方式甚至成为了视觉中国的“主营业务”,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可以发现,与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相关的28家中,他都担任了法人、股东、董事或者负责人,这些公司的相同点则是,“热衷于”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原告方。
其中,华盖创意有限公司开庭公告1621条,作为知识产权类案件原告方的,有403条,汉华易美有限公司裁判文书3952条,作为知识产权类案件原告方的,有1633条,而这些,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罢了。
当然,一家公司参与法律诉讼案件的次数并不是判断其好坏的依据,毕竟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当今社会所应当倡导的,不过联想到视觉中国一直以来以侵权的形式进行牟利,这样数量繁多的诉讼很可能是其赤裸裸的“坏”的体现。
总的来说,视觉中国事件之所以性质如此恶劣,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它对作品原创者合法权益的侵占,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图片使用者以“维权”之名进行敲诈。在此事件中,视觉中国在图片上轻松打上水印之后即想将图片版权占为己有,而原作者必须逐一举证才能自证,由于举证可能牵涉的复杂过程,很多作者在能力和精力上均有所不足,最终只得放弃,这就给了视觉中国钻空子的机会,并以此进行牟利。
在视觉中国成为舆论焦点之后,东方IC、全景网等图片网站也被扒出有类似的违法行为,整个行业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都受到了质疑,一场大的整改亟待出现。
而此次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行业黑洞的爆发也给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了个醒,即必须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同时严惩视觉中国等藐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彻底切除类似视觉中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市场“毒瘤”。如果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都无法保证,那么又如何能够期待以后还有更好的原创作品呢?(作者系知名经济学者、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