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迪安简介 全国人大介入调查黄以明告范迪安侵权案现转机
3月24日,艺术评论家、书法家黄以明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再一次掀起波澜。此案在2010年年末曾被多家主流媒体认为是当年中国文化艺术界的十件大事之一,引起了文化界、艺术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多方面人士的关注。
另悉,此次二审之前,全国人大已介入该案一审法律程序的调查,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责成处理原告黄以明向全国人大反映的北京市二中院在一审过程中有失司法公正的问题。
有关此案二审的争议问题,记者通过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做出的"(2010)二中民初第6765号"《民事判决书》了解到的该案一审法院查明了下述事实:"‘空间想象——萧长正穿透雕塑展’于2003年3月15日至25日在中国美术馆举办,范迪安为策展人";"2006年8月13日《黑龙江生活报》上载有《<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该文约1800字,署名为范迪安","刊载于《黑龙江生活报》上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全文系对黄以明涉案作品的摘录"。
当日二审庭辩的焦点便集中在对上述两个事实的责任追究上。
原告黄以明称:范迪安策展的"空间想象——萧长正穿透雕塑展"在宣传中对其艺术文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进行了大量、大规模的侵权,其中署名范迪安、发表在黑龙江生活报上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完全剽窃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
这两个百分之百的侵权事实一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却对侵权展会的策展人、侵权作品的署名人范迪安不作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此典型的著作权侵权事实,一审法院却判决侵权的核心责任人范迪安竟然毫无责任,正因如此判决使本案原告黄以明发出:著作权法究竟是保护著作权人,还是保护侵权人?
原告黄以明对一审法院在法律程序细节中有失司法公正的作为也提出了诸多质疑,焦点同样与上述两个事实密切相关。黄以明称:已经"审理查明"的两个百分之百的侵权事实,侵权展会的主办单位中国美术馆、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以及发表侵权作品的生活报的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三者作为两大侵权事实的直接责任人,与本案在法律上有应该被追加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的利害关系;而原告依法追加上述三者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却以悖于法理与常识的"理由"给予拒绝,事实上阻挠了本案侵权真相的查明和对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追究。
更荒唐的是,已被一审法院"拒之门外"的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在范迪安的要求之下,开出了声明侵权作品"并非范迪安先生向本报投稿,而是当时的版面编辑从艺术类网站转载所得"的函件,虽经原告以此函件违背常识和报刊管理法规,存在伪证问题,而且超过了举证时效,明确拒绝质证和反对进入法庭,但是,一审法院不仅让之进入法庭而且一并审理和判决。
事实上已造成,作为侵权事实的直接责任人,一审法院拒绝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进入法庭,而为侵权事实的另一核心责任人开脱时,一审法院又让其进入法庭。偏袒意图如此明显,不惜自我矛盾,已经严重地失去了司法公正。
原告黄以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两个侵权事实的直接责任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中国美术馆、中外文化交流中心追加为本案被告,进一步查明、核实两个百分之百侵权的真相,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著作权法的威严。
另,黄以明代理律师朱淮兵向记者透露: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回复范迪安用作"证据"的函件,竟然是打印在一张用过的A4纸的背面的。这一细节使案情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使本案的终审判决更具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