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作品 金庸告江南成同人作品第一案 “傍名人”写作侵权吗?
新华社广州4月25日新媒体专电 题:金庸告江南掀起“同人作品”第一案,“傍名人”写作侵权吗?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毛一竹 陈寂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期,文学界掀起一场有关知识产权的“风云之战”:著名作家金庸状告“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5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作品”。这种文学“傍名人”现象在网络上风生水起,但被原著作者起诉侵权,在国内尚属首例。如今,IP市场水涨船高,遭遇当头棒喝的“同人小说”是否还能笑傲江湖?
郭靖、黄蓉“穿越”,金庸索赔100多万元
在25日的庭审中,原告方金庸、被告方《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及其他3名被告均未到庭,委托代理律师发表意见。
原告方诉称,2015年,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等与这些作品实质性相似,只是故事架构在不同时空环境下,金庸小说发生在古代,《此间的少年》发生在当代校园。
原告认为,江南未经原告许可,在《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借助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小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复制、发行《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100多万元;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康敏害乔峰”成了“乔峰爱康敏”,改写名作侵权吗?
庭审围绕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是否与《此间的少年》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间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
原告方主张,《此间的少年》不标明改编来源,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擅自改变原告作品,歪曲并擅自改变了原告作品里的情节。如金庸《天龙八部》里的康敏阴险毒辣,是一个反派人物。《此间的少年》将康敏改编为聪明能干、含蓄善良的形象,将陷害乔峰改成帮助乔峰,乔峰也从对康敏不理不睬变成了爱慕康敏。
对此,被告江南的代理律师辩称,《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美留学期间,为追忆北京大学的校园生活创作的青春文学。金庸原著背景均为古代,故事类型、背景、主题结构与《此间的少年》相比截然不同。《此间的少年》发表后,当当、豆瓣的关键词都是青春、时光等关键词搜索,而不是原告作品中的武侠世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此间的少年》作品的人物要素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江南的创作赋予作品自己的生命体验,也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害。
但金庸的代理律师认为,创作目的并不影响侵权构成,不能因为目的是“自娱自乐”就可以免除侵权,对法定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金庸为何在《此间的少年》出版多年后才起诉,金庸的代理律师回应,金庸是香港人,此前并不知道《此间的少年》,直到2015年,准备投拍《此间的少年》电视剧的华策影视公司给金庸工作室发去一封征求许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这部小说。
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网络作者亟待增强版权意识
金庸诉江南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网络作家阿菩认为,“同人作品”是在网络的土壤里长出来的。在传统印刷时代,很难想象有版面和书刊给“同人作品”,也不存在大规模的创作和传播的土壤。
但如今,“同人作品”不仅数量非常大,还出现过一大批优秀作品,比如《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等,已经没有版权问题的原著的“同人作品”,因为时代的变化而添加进了新时代的内容,仍然在吸引不同读者。
“很多网路小说作者写‘同人作品’是因为可以用原著的人物与性格勾起读者的兴趣,聚拢粉丝;另一方面,对原作也有好处,能够大大延长其生命力。”阿菩说。
一些网络作家认为,“同人作品”是否盈利是本案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