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的意思】东湖观点:“追责到18年前”的警示意义
“在严慈民土地登记错误的问题上,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前,已退休在家的原浙江省东阳市国土局横店国土所土管员黄朝民对自己当初的不作为而导致“一地两证”的问题被追责,懊悔不已。(3月26日 新华网)
有权须有责,权力必须与责任对等。如有权无责或是权大责小,无疑都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糊涂官办了糊涂证,但追责未必会“糊涂”。“追责到18年前”,这无异于给党员领导干部头上戴上紧箍咒,将权力纳入制度笼子的有力补充。
假以做决策时只考虑眼前利益,忽略法治观念,对后果估计不足,随意性过大,或是以为调动或离职就能拍拍屁股走人,对过往的决策“息事宁人”,那么,势必经不起时间考验。如此,会让决策更加审慎、行为更加规范。
记得坊间曾流行一段顺口溜:“政绩是第一,一拍脑门一个亿;质量没关系,一拍胸脯没问题;追查别着急,一拍屁股溜大吉”。形象地刻画出“三拍干部”胡乱决策、逃避责任的嘴脸。错误决策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追责制度不健全。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用权、以权谋私,或是假借某种借口,规避法律约束,绕开制度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自由裁量权,给党和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追责到18年前”,无疑是绷紧用权需敬畏之弦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再者,“追责到18年前”,或许从形式上看是事后行为,稍作细究,其实何尝不是一剂“预防针”?把追责的利剑高高举起,让干部对任上的所作所为“买单”。从这个意义上说,能规避一些领导干部进行决策时不充分进行论证,不尊重客观规律,而是“凭想当然”,根据“长官意志”行事,怎样干,干到什么规模,完全是个人说了算;规避心存反正自己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上干不长,只要不在当地或某个任上被查出问题,三五年后自己到了其他地方,也就万事大吉。
当然,话又说回来,“追责到18年前”,“亡羊补牢”更得想好后事之策。如本案例所述,虽层层把关,却层层失守,最终导致出现“一地两证”的荒诞之事一样,而是从源头上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建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决策,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
同时也得制定相关措施,预防一些领导干部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滋生出新的“为官不为”;再者,加大惩处的力度,让强烈警示和震慑作用回声嘹亮,从而进一步强化敬畏之心。
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功夫更在平时。最后,“追责到18年前”的确是一个利好的信息。但愿相关监督部门能以此为镜,完善好相关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好科学决策的制度,把党员干部认真履职、敢于担当、落实责任挺在前,牢固树立用权须有责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