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夫卡床垫】信托故事:卡夫卡“被背叛的遗嘱”
基于未明的观念和情感,卡夫卡在留给自己朋友马克斯?布罗德的一封信中说,“最亲爱的马克斯,我对您最后的请求是:凡是我留下的所有物品,日记也好,手稿也好,信件(别人和自己的)也好,草稿也好,如此等等,毫无保留地,读也不必读,请全部烧毁。
”(Dearest Max, my last request: Everything I leave behind me ... in the way of diaries, manuscripts, letters (my own and others'), sketches, and so on, [is] to be burned unread")。
如同大家都知道的,布罗德无视卡夫卡的托付,(按照本雅明一语双关的说法)“忠心地违背了卡夫卡”,在1925年和1935年之间出版了卡夫卡的小说集和作品集。1939年,他把余下的未出版手稿装入手提箱逃向巴勒斯坦。相比之下,卡夫卡的女朋友多拉?迪亚芒特(Dora Diamant)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她偷偷收藏了卡夫卡20个笔记本和35封信件,最后在1933年被盖世太保没收。
可以说,没有布罗德的“背叛行为”,就没有今天读者心中的卡夫卡。
不过,民法学家可能更会对发现遗嘱中的“真意”感兴趣。
据布罗德事后的说明,卡夫卡知道他崇拜卡夫卡所写的每一个字。卡夫卡很明白在这个问题上布罗德不会服从他。所以卡夫卡本可以去选择另一个遗嘱执行人,如果他自己的打算是严肃的、无条件的和最终决定的话。他也可以自己去烧毁这些遗稿。当然,在卡夫卡最后的时光里,他住在疗养院,已经没有能力去焚毁他的稿件了。
布罗德认为,作为遗嘱执行人,他没有义务把卡夫卡的意愿告诉我们,按照他的说法,这个意愿不再有效并已经过时。布罗德创作了他一生中最伟大的作品,这就是“卡夫卡之谜”(参见,曾艳兵,“卡夫卡遗嘱考辨”《中华读书报 》,2014年05月21日)。如果用更“法学”的语言解释布罗德的观点,他的意思是,卡夫卡死后,并没有人能够强制执行这个遗嘱,也没有人能从该遗嘱执行中获利。
布罗德还指出,卡夫卡在遗嘱中要求布罗德将他所有的遗稿读也不必读地统统予以焚毁,而这份遗嘱自然也包含在这些遗稿之中,布罗德显然必须先读到这份遗嘱,才有可能执行遗嘱。这似乎说明,卡夫卡的遗嘱并非真意。
一个有趣的背景是,卡夫卡和布罗德是法学院的同学。伟大的作家卡夫卡拥有法学博士学位。
其实,和发现卡夫卡“真意”的问题相比,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一个人是否有权销毁自己的财产?他是否有权在遗嘱或者遗嘱信托中要求受托人销毁财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胡果?拉法叶特?布莱克的一则轶事与此相关。布莱克大法官认为,大法官们关于法庭会议的私人记录不应在死后公开。他担心,如果公开私人会议记录,会影响大法官们自由而且充满活力的讨论。1971年,布莱克生病,他销毁了(有说是让儿子销毁)全部的个人会议记录之后辞职,之后去世。自己在生前销毁个人物品,例如你销毁你个人收藏的毕加索画作,原则上是你个人的自由。这个似乎并无太大争议。
【胡果 ? L ? 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1886年2月27日1971年9月25日)】
但是,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布莱克法官在任上突然离世,其遗嘱要求其遗嘱执行人全部销毁会议记录。其遗嘱执行人能在未取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径行销毁吗?法院是否应该下令销毁这些对于研究法院问题的历史学家而言非常重要的记录?谁有权反对呢?
我在之前的一则小文中讨论过,处分自由,特别是通过死亡之后在身后处分财产的自由,应当受到公共政策的限制。虽然,我们并不是经常能说清楚:什么是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