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环评审批关】我省对环评审批权限进行优化调整
12月2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以“同级审批”为原则的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已难以适应管理需要,县级环保部门面临巨大审批压力。对此,我省创新性提出,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核心,对环评审批权限进行优化调整。
《目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确定全省环评分级审批原则,明确市、县审批权限划分原则以及部分必须由市级审批的项目范围;第二部分是省级审批目录,共分9大项31小项,较之前的48项大幅减少。
据介绍,此次优化调整后,分级原则的针对性更强。《目录》确定了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核心、兼顾同级审批的总体原则,避免了环评审批权限单纯与立项权限(即投资额)挂钩的情况,使环评审批更加贴近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更能体现环评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事权划分的辨识度更高。《目录》首次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县级部门仅能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县级环保部门(在不具备承接能力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享有市级审批权限;明确要求除陕西自贸试验区外,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开发区内设环境管理部门,能且仅能赋予县级审批权限,未设立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及其下设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外,省级审批权限的设定更合理。本次权限调整在省级层面上,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下放(如不涉及秦岭地区的风电项目、不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不跨市公路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绝大多数的报告表项目等),但是对部分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了上收,如石化、煤化工等项目。
分级审批权限的调整,将更好发挥省级层面在审批重大环境影响项目上的技术和经验优势。(记者 汪曼莉 见习记者 邬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