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读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 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经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规定》起草背景
记者:请问《规定》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债务人逃废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是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顽疾。近几年,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开展了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反规避执行、涉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专项积案清理等一系列专项活动。
同时,为适应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通过建立执行指挥中心、信息查询中心,逐步确立了网络化执行查控模式。
如何更好地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实现的信息传输及信息共享来进一步化解执行难,是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人民法院承担的重要职责。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有责任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贡献。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求被执行人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地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质就是明确了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了及时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尽可能地发挥信用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充分调研,长时间酝酿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规定》制定目的
记者:请问《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负责人:《规定》制定的目的,有两方面考虑。
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制定《规定》是为了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仍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信用的缺失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确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社会公众诚信意识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所实施的重要举措。
从人民法院自身的执行工作来看,制定《规定》是为了促进执行,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联系,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由此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到促进执行的效果。
《规定》主要内容
记者:《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负责人:《规定》全文共分为七条,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哪些被执行人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第一条中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对象和基本内容,对失信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框架性规定,也是最核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和标准,才能确定对哪些被执行人采取《规定》中列明的措施加以信用惩戒。
二是通过什么程序认定失信被执行人。《规定》设置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保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制度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保障被执行人享有合法的程序性权利。
《规定》中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包括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两种方式;第三条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若认为信息有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对失信信息的删除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三种情况,被执行人符合其一的,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三是如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范围以及对外公布及运用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价值实现的决定性因素。通过采取这些惩戒措施,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逐步建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功能的发挥渠道
记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功能,主要通过哪些渠道来发挥?
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功能的发挥渠道,体现在《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
第一个主要的渠道,是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被执行人产生舆论和社会压力,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具体来说,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过上述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形成压力,减损其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达到促进执行的目的。
另一个主要的渠道,是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受通报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迫使其履行义务。具体规定了几种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功能,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不断提高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让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一旦失信,寸步难行,从而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与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之间的区别
记者:《规定》第五条中载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实践中,公众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可能比较熟悉一些,同时该平台中也载有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供社会查询。请问,这两者之间录入的信息是否有区别?
负责人: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包含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案件基本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该平台所载信息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信息的基础,但两者在录入的被执行人范围以及案件信息项目上有所区别。
首先,在录入的被执行人范围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录入的是所有被执行人所涉案件相关信息,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录入的是人民法院依据《规定》相关条文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简单直观的来说,就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实施了《规定》载明的失信行为的这一部分被执行人。
其次,在录入的案件信息项目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录入的是相关案件最基础的信息,即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身份信息以及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案号、标的、案件状态等基本案件信息,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除了上述信息之外,还录入了更为具体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比如被执行人是个人的,还录入性别、年龄,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录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除此之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还载有被执行人的具体履行情况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录入更为详尽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案件执行相关信息,主要基于既能反映出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的确定性、唯一性,又能对其产生足够震慑作用,还要注意保护其合法权利等方面的考量。
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后的处理方法
记者:问一个被执行人比较关心的问题。被执行人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如果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判决,是不是就可以不再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再受到信用惩戒?
负责人:可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信用惩戒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存在和运用,必然会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规定》第七条,在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其失信信息,不再对外公布。
实时更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将同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规定》载明的受通报的机构。当然,受通报的机构自身对失信信息的保存和使用,由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掌握。
上述措施,能够消除失信信息对被执行人产生的不良影响,有利于被执行人继续从事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其信用评价仍有机会得以修复,直至基本恢复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前的良好状态,将会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积极性,也符合《规定》制定的初衷。
执行信息化建设
记者:您在介绍《规定》的起草背景时提到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以解决执行难问题,请问目前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执行信息化建设是解决执行难的必由之路。随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相信执行工作将取得长足的进步,逐步迈入一个崭新的时期,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目前,以信息化促执行,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执行模式向信息化、快捷化方向发展,显著增强了执行查控措施的效果。通过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实现人民法院与公安、国土、住建、金融、税务、工商、证券等协助执行单位的实时电子数据交换,从而达到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迅速查询和控制,有效抑制了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各项行为。
二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运用的途径增多,范围扩展,逐步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推广使用,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对外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继续扩大其运用范围,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对被执行人加以限制或禁止,从而促使其更为主动地履行义务,以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及生产经营。
三是执行指挥中心成为信息化的重要平台,有效发挥了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建立的执行指挥中心有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快速反应,就是通过网络,统一调配执行力量,远程指挥、监控、实施执行措施;另一个是执行联动,就是借助网络,实现执行过程中的法院系统上下联动,以及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兄弟法院之间、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的左右横向联动。
执行指挥中心的建立,使信息化方式和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更加广泛,覆盖面更大,联动机制的功能也因此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
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间的关系
记者:请问,您能否结合《规定》进一步谈一谈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之间的关系?
负责人:我们一直在提三句话:信息化是基础,指挥中心是平台,信息共享是纽带。这三句话,就是未来执行工作发展的新格局。执行信息化建设是执行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则是信息共享的一部分。
执行进入信息化时代后,生成并集中保存了大量的信息,其中一部分是需要传达给社会的,属于社会共享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就是确立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实施了一定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的哪些信息可以以何种方式向社会共享,并通过这种共享实现促进执行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
只有执行信息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人民法院才能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这个平台与执行联动单位完成信息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取得实质性效果。因此,执行信息化建设是包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设在内的所有执行工作的基础。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思路
记者:上述两个问题中都涉及到了执行指挥中心。作为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请问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对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有何打算?
负责人:执行信息化的推进需要平台和抓手,执行指挥中心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平台,支柱性的平台。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广西和广东两个省(区)作为执行指挥中心的试点单位。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我们在今年年初对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继续扩大执行指挥中心试点的意见。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通过了执行指挥中心扩大试点的报告。一方面,我们将继续通过扩大试点总结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宝贵经验;另一方面,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完成对执行指挥中心的顶层设计,起草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指导性意见,通过详细深入的调研和论证,完成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规划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力度推进,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四级联网、具备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机制的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