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兴余被举报 什么叫实名举报 举报是否要求必须实名

2017-06-20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中纪委.监察部表示,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此后,全国许多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也纷纷表示鼓励实名制举报.1月25日,一位女士打电

中纪委、监察部表示,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此后,全国许多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也纷纷表示鼓励实名制举报。1月25日,一位女士打电话举报河南某县学校存在吃空饷现象。记者几经追问她的姓名,她就是不说。

因为此前有老师告过,被他们整得很惨。日前召开的河南两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让查办贪腐案件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很多代表委员认为,实名举报确有必要,但关键在于如何保护举报者。(1月27日《西安晚报》)

虽说实名举报有利于纪检部门与检察机关查处贪腐案件,但是从举报者被"整得很惨", 70%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残酷现实来看,实名举报确实风险很大。如果不注重保护举报人权益,举报人仍然顾虑重重,不利于查处贪腐案件。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贪污贿赂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掌握确切贪污犯罪线索的知情人多是业内人士,不少举报人与被举报者是上下级关系或者同事关系。举报身边的贪腐分子需要承受相当大的风险与压力。如果不是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窝里斗",或者窝案曝光,举报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会轻易对自己所在部门揭短。

何况,举报人坏了犯罪分子的好事,他们一旦知道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很可能按图索骥,报复举报人。虽说目前我国在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并非空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如何保障?用什么办法保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在对实名举报人表达敬意的同时,也为举报人的命运感到担忧。无论是从打击犯罪分子,还是从消除举报人顾虑的角度讲,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与拓宽举报渠道都很重要。

因此,我认为,纪检部门、检察机关不仅要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实名举报,而且要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确保举报人安全。在这方面,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值得借鉴。美国的证人保护项目是美国检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保护的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相关事实被马歇尔办公室确认后,被保护的人立即进入新的住地,被保护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机会、合理住房、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资助等等。

在这样严密的保护制度下,美国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证,大胆举报犯罪问题。

如果相关部门在重视实名举报的同时,推行"代码举报制度",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明确相关人员泄密的法律纪律责任,并重视匿名举报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将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激活民间反腐热情。

举报是否要求必须实名:

不一定要实名举报,但是现在国家提倡实名举报。

府要求举报人实名举报本身没有错,然而我们是否替举报人想过:实名举报大大增加了举报风险,有可能毁掉其一生甚至家破人亡?我们知道,被举报者往往掌握着国家权力和其他重要公共资源,对周围人群有着非同小可的重要影响,甚至呼风唤雨,可以为所欲为!

对于政府官员谁最有可能举报?当然是政府内部,因为只有相互知情,才可能了解对方的所作所为,掌握其违法犯罪事实,才可能向有关部门举报。一般情况下,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往往是上下级居多,举报者或为领导,或为下属。

实名举报,好比明火执仗,真刀真枪对着干。如果办案公正无私,被举报者在查证属实后受到处理了还好办,但也存在办案过程中举报人是否会受到被举报者打击报复之担心。如果办案人员被收买,有意袒护,彼此官官相护,或者被举报者利用手中权力干涉干扰办案,那么举报人就惨了,必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落得个诬告陷害罪,难免牢狱之灾。

不但没有把被举报者扳倒,反而把自己陷了进去,甚至身败名裂,家破人亡。

所以,从保护举报人切身利益,降低举报人风险成本,提高举报积极性考虑,笔者认为,举报不一定要实名,当由举报人自己选择决定。特别是当举报自己的上级或领导时,最好还是匿名举报、化名举报的好,这样可以免去诸多后顾之忧,让举报人自由行使权利。当然,举报人举报官员时,尽管可以隐去真实姓名或使用化名,但举报责任必须承担,举报必须实事求是,真凭实据,并且留下方便的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QQ、微博等。

总之,群众举报政府官员,是其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履行监督政府责任的体现,表明了人民对政府的高度信任。而政府欢迎群众监督举报,则表明了政府的民主、坦诚、开明,表明了政府整顿吏治腐败,推行廉政建设的诚意。但如何让政府欢迎举报不流于一句空话而成为群众的积极自觉行动,匿名举报、化名举报恐怕是现实可行的唯一途径。否则,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证据和信心,谁敢实名举报?除非他疯了,或者不想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