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作品 周光权:反腐败工作需要配套法律支持

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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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怎么平衡行贿犯罪的惩罚和受贿犯罪的惩罚,司法上需要很好地平衡这种难题.2015年,民众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实以及司法机关深化改革的关注空前.对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解读依法治国背后的法治路径.反腐败需要配套法律制度记者:能否透露下你今年全国两会提出的议案?周光权:我今年这个议案其实不是针对一部法律来的,而是针对反腐败的配套立法,是建议制定一个"法律群".我认为,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有一整套的立法,这中间可能

    怎么平衡行贿犯罪的惩罚和受贿犯罪的惩罚,司法上需要很好地平衡这种难题。

2015年,民众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实以及司法机关深化改革的关注空前。

对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解读依法治国背后的法治路径。

反腐败需要配套法律制度

记者:能否透露下你今年全国两会提出的议案?

周光权:我今年这个议案其实不是针对一部法律来的,而是针对反腐败的配套立法,是建议制定一个"法律群"。

我认为,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有一整套的立法,这中间可能涉及财产申报、涉及官员自身廉洁性的重要事项报告等等。

另外,涉及反腐败惩罚方面的法律和教育挽救等等一系列的法律,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记者:最高检日前公布的"2015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强调,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如何来建立《反腐败法》,在这方面你有哪些建议?

周光权:首先,反腐败的策略制定是世界各国共性的问题,世界各国,包括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实它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也是腐败现象频发。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制度的完善,这些国家逐渐找到了对付腐败的一整套方案,所以他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

第二,我们需要摸清底数,腐败现象最容易发生的领域是什么,比如说环保、规划、土地、医药卫生这些监管的领域容易发生,其薄弱环节多、制度不完善。所以,把底数摸清以后,需要针对这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或者行业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要考虑对腐败分子财产刑的运用,也就是说,因为他收受贿赂或者因为他贪污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这个立法就必须要绝对地剥夺他获取的这些利益,使得他所获取的东西,对他事后来讲是毫无价值的。投入和收益之间,是无利可图的,这样的话,才不想腐败。

最后一点,要建立配套的制度,比如说官员问责制度、官员复出机制、官员考核机制,这一整套机制对于预防腐败、打击腐败都很重要。所以,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并不是仅仅立足于犯罪以后要用刑罚去惩罚他,而是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制度。

反腐败相关法律也应细化

记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中涉及反腐条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你如何看待里面提到的"贪污贿赂不能单纯以数额来量刑"?

周光权:我完全赞成《修正案(九)》的立法设想。原来刑法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是严格按照数额来的,跟数额之间有对应的关系。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被告人贪污10万元就判他10年,可是有的被告人贪污了400万元还不够判无期徒刑,当然也判不了死刑,这就显得贪污10万元和贪污400万元没有差别。所以,数额上把量刑标准掐得太死了,量刑的时候,很难保证罪刑之间的对应关系。

本次《修正案(九)》修改按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来确定量刑的标准,我觉得更为科学。另外,把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制定司法解释。

因为每个地方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比如在上海贪污10万元和在青海贪污10万元可能量刑上有很大差别。

但是,现在这种立法就很难保证有差别,所以《修正案(九)》要特别讲在数额上需要修改。我觉得《修正案(九)》的修改是立法科学化和立法质量提高的一个表现,值得肯定。

记者:据了解,《修正案(九)》已经提请了全国人大审议,作为重要的参与者,你能不能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次《修正案(九)》里面有哪些亮点?

周光权:比如说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这是一个亮点,我们的死刑总数从55个减到46个。另外,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猖獗这样一个问题,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同时,在财产罪、经济犯罪方面,在罪名的设置上也有一些新的变化。比如说,利用虚假的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怎么处理等等,《修正案(九)》也做了规定。  

记者:我们注意到《修正案(九)》中,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职务犯罪的学者,在你看来,此次修订《修正案(九)》在依法惩治行贿和受贿方面有何积极意义?

周光权:行贿犯罪以前在很多场合没有受到追究,所以,实践中很多人质疑一个犯罪的发生源头并没有给它切断,因为如果没有人送钱就不会有人收钱,这是我们通常在犯罪学上讲的观点。

这次,《修正案(九)》也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文章。按照《修正案(九)》的基本精神,行贿犯罪原则上要处罚,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脱罪。我想对打击行贿犯罪,防止受贿行贿的发生,确保反腐败工作能够很好地推进有积极的意义,我是充分肯定的。

但是,我觉得需要注意,有的案件如果不给行贿人留有余地,他可能鱼死网破、咬紧牙关什么都不讲,这样导致受贿案件的侦破比较困难。

所以,怎么平衡行贿犯罪的惩罚和受贿犯罪的惩罚,司法上需要很好地平衡这种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