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课件 专访周光权: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条件和基础已基本完备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5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本报记者闫昭摄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吴平 高鑫)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5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在谈到反腐立法时,他表示:“民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中央对腐败严厉惩处的决心,老百姓也是看得到的。这几年,理论上也有很多研究,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紧密配合,在反腐败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天时、地利、人和都已具备。”
建议制定反腐败法律群
回顾2014年的中国法治进程,周光权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的决定。也正是基于常年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和观察,特别是对惩治与预防腐败立法方面的研究,他今年才就如何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制定哪些配套的法律提出了一个专门的议案。
“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有一整套的立法。比如说会涉及财产申报、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还涉及到处罚和教育挽救等等一系列的法律。”周光权介绍自己的议案。
周光权指出,他的这份议案不是针对某一部法律,而是针对反腐败的配套立法,是想制定一个法律群。“我觉得立法的条件和基础基本完备,一是民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二是中央对于腐败有严厉惩处的决心。民众对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是衷心拥护的。”
运用财产刑让腐败分子无利可图“不想腐”
近年来,“打老虎、拍苍蝇”已让反腐败深入人心,相对于社会上要求制定一部“反腐败法”的呼声,周光权认为立法还需要从外部与内部、惩治与预防上综合考虑。
周光权介绍,反腐败策略的制定是世界各国共性的问题,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也是腐败现象频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这些国家逐渐找到了治理腐败的有效方法。“我们在进行反腐败国家立法时,可以学习和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
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周光权认为,有关部门需要摸清底数,比如腐败现象最容易发生的领域有哪些、薄弱环节在哪里、制度不完善体现在何处……摸清底数后,有关部门需要针对这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或者行业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至于在立法技术方面,周光权表示对腐败分子运用财产刑非常重要,“对于腐败分子因收受贿赂或贪污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通过立法予以剥夺。让腐败分子感到投入和收益之间是无利可图的,只有这样,他们才不想腐败”。
此外,周光权还认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并不应仅仅立足于惩罚,还要建立配套的制度,比如说官员问责制度、官员复出机制、官员考核机制,这一整套机制对于预防腐败、打击腐败都很重要。
检察纪检反腐实践助推反腐败国家立法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的“反腐条款”也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作为立法参与者,周光权向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理解。
“我完全赞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贪污贿赂不能单纯以数额来量刑’的立法设想。”周光权说,现有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是严格按照数额来的,跟数额之间有对应的关系。比如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可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可以拆分的空间很有限,这客观上造成了在10万元到400万元之间,量刑幅度差距很小,最后就显得贪污10万元和贪污400万元没有差别。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数额上进行修改,是立法科学化和立法质量提高的一个表现,值得肯定。”周光权表示。
同时,周光权还肯定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他指出,过去对行贿犯罪的追究比较少,导致实践中很多人质疑受贿犯罪的发生源头没有切断,因为如果没有人送钱就不会有人收钱。按照草案的基本精神,行贿犯罪也要受到处罚,这对打击行贿犯罪,防止受贿行贿的发生,推进反腐败工作有积极意义。“但如何平衡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罚标准,如何把行贿人转为污点证人等是一个难题,司法上需要很好的平衡与处理。”
周光权说,这几年对于反腐败国家立法在理论上有很多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纪检部门紧密配合,在反腐败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我认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条件和基础基本完备。”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做客正义网谈惩防立法建设 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条件和基础已基本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