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件引发关于律师辩护的思考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这就是后来大家熟悉的夏俊峰案的开端。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隐蔽携带的切肠刀多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后又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刺死2城管,被执行死刑。
夏俊峰案件发生以后,媒体和舆论的一边倒的关注夏俊峰,夏俊峰一案经媒体报道后,这个底层家庭的生活状态为更多人所关注,善款源源不断地打到张晶的卡上。仅仅3天,就筹集了17万元。而对于死者家庭的关注程度远远低于对夏俊峰的关注,即使提到往往也是一笔带过。
似乎有人在刻意的制造悲情英雄,让夏俊峰的杀人事实变成一个草根英雄抗拒暴力执法的案件。但随后不久,与案发之初夏俊峰一方受到普遍同情不同,现如今质疑者似乎越来越多,质疑声越来越高,目前的质疑集中在,一是很多媒体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将夏俊峰案时将北京小贩崔英杰的庭审照片拿来当作夏俊峰的照片使用,另一个夏俊峰之子夏健强的画是临摹几米的作品。
笔者曾经在2011年5月16日写了一篇《请尊重夏俊峰案件的判决》的评论文章,在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以后有网友看了我之前的这篇文章以后,打电话问我是支持城管还是夏俊峰,我回答说我尊重事实。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网友的电话引发了我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和思考,在此算是抛砖引玉,与各位网友、同行交流和商榷。
关于律师如何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辩护,夏俊峰案件应当说引发了律师同行之间的一些争论,死刑复核阶段的陈有西律师是我敬重的律师界前辈,应当说在死刑复核阶段他为夏俊峰一案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对于陈律师的辩护思路和方案,一些同行提出了质疑,认为坚持毫无原则的“无罪”辩法,坚持“反体制”的辩法,绝非是夏俊峰权益最大化的选项。
笔者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应当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辩护原则,一切为了当事人,在辩护思路和方案的选择上,要听取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能以“所谓律师有独立辩护权”为借口,不顾当事人的利益。近年来,尽管律师界有人将律师分为“死磕派”、“技术派”、“勾兑派”,但不管你自认为你是哪一派的律师,都要以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而不是辩护律师权益最大化或影响最大化,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应是律师执业的铁律,律师的任何执业行为,都应建立在该基础之上。在合法的前提下,什么东西对当事人有用,可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应往这个方向进行努力。什么观点、做法容易被法院采纳,那就提出这样的观点,坚持这样的做法。一些律师不顾事实真相的无原则无罪辩护,只会是“成就”了律师,“害死”了当事人。
有的律师同行认为,律师辩护不能反体制,辩护律师一味反体制辩护,把当事人害死了。通过将城管妖魔化来辩护,是反体制的,是在促成夏俊峰的死。一些辩护律师的反体制辩护的行为,把律师整个行业抹黑了。笔者认为,律师辩护,要就事论事,走专业主义的道路,就法律谈法律。笔者反对“反体制”的辩法。律师辩护权是现有法律体制内的产物,脱离现有法律体制作辩护,甚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是“英雄之举”,支持“民粹”的辩法,那属于政治行为,而非刑事辩护行为。律师是专业人士,任何时候都是专业为王,离开专业,一切都是浮云。律师应当凭事实和证据,从法律适用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就事论事,为了炒作和迎合部分人的“口味”,一味的反体制辩护,只会激起法官的反感,最终害了当事人。正如有人的律师所说“律师把辩护话语最大限度地发表在法庭上、法律意见书里、辩护词中,而不是刻意地与社会问题关联起来,刻意地试图通过迎合并影响社会舆论来实现辩护目的。”
夏俊峰案件和最近正在上诉的李天一案件,应当说引发了公众包括律师同行对律师应当如何辩护等问题的思考,笔者之言近视一家之言,欢迎律师同行和网友善意的交流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