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濛退役2016 2016年退役士兵开始接收安置
忠州新闻网讯(记者 钟鲍赦)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已经启动,2016年9月离队的退役士兵与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一并纳入2017年安置计划,接收安置工作在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
忠县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
接收对象
本县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县外入伍但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忠县户籍的,或本人在忠县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在忠县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县民政局审查接收。2016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6年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6年12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7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7年2月底前结束。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民政局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县人武部保管,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安置原则及办法
1.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且在退出现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转业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余退役士兵从到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下同),按照高于忠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2.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的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或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
其中,父母或配偶系央属、市属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由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其余退役士兵纳入市级统筹调剂安置或自谋职业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忠县(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除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及选择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安置政策执行的城镇退役士兵外,其余退役士兵一律扶持自主就业,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安置政策规定
1.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相关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属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市级统筹安置,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由忠县安置工作的,由县民政局(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安置介绍信。
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办理自主就业补助金领取手续)后,视为已经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退出现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另由忠县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服役1年8000元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以及政府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参加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
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参与村(社区)"两委"班子的选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采取组织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摘自《忠县人民政府、忠县人民武装部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忠府发〔201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