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杭生著作 郑杭生评《农民自杀研究》:一部接“地气”的著作
在刘燕舞的《农民自杀研究》一书中,他通过对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人关于自杀的看法的表述发现,西方文化讨论自杀问题时,其思维方式是二元对立的,即自杀到底是人的一种权利还是对城邦的一种犯罪?在这里,人与城邦或者说人与社会是二元对立的。
显然,这种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此后西方关于自杀问题的思考,在中世纪时,基督神学基于上帝创世的理论基础更是将自杀当作犯罪看待,并对自杀者的尸体进行侮辱性惩罚。
文艺复兴以后特别是启蒙运动以降,在人权与神权的对立框架下,越来越多的思想家倾向于认为自杀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因而,各种废除自杀法案的行动开始发生。无疑,西方自杀社会学理论的构建是奠基于其自身的文化土壤的,因此,在西方自杀社会学领域,到处充斥着二元对立的困境,如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的对立。
但是,刘燕舞发现,中国先秦时期的思想家尤其是正统哲学家在讨论自杀问题时其思维方式却与西方迥异。在儒家哲学中,以孔孟为代表,他们对待自杀的态度并非“权利”还是“罪罚”的二元对立讨论,而是更加关注自杀的“应该”还是“不应该”或者说自杀的目的动机及其意义何在。
在这里,中国文化关于自杀的理解是二元统一的,只要自杀的目的动机符合抽象的“仁义”原则,则是值得肯定的,否则,即是应该反对的。
因此,孔子既肯定了伯夷和叔齐的“求仁得仁”的自杀,又肯定了管仲因为“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而没有随公子纠殉难自杀的做法。
如果放在西方传统文化中考察,基于二元对立的思维,孔子的思想显然是自相矛盾的,然而,在中国传统哲学思维中,基于二元统一的思维,孔子对自杀看似矛盾的看法却是再也逻辑自洽不过的。所谓思维方式,其实就是人们看问题的方法准则,就是方法论。
所以,基于中西历史脉络中关于自杀理解的比较,就为刘燕舞的自杀研究提供了合适的方法论。他从中国传统哲学中关于自杀理解的特点出发,一反涂尔干从原因角度对自杀进行分类的办法,将涂尔干“颠倒”的研究顺序再次“颠倒”了一下,从目的动机的角度结合收集到的一手经验资料,对农民自杀的类型进行了中国式的分类。
其三是要接中国立场观点的“地气”。立场观点是做学术的根本。世界上实际没有“为学问而学问”、“为学术而学术”这样的事情。这一点无论中外,概莫能外。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以及后来的思想家,为天下百姓追求“去乱求治”。社会学传入中国后,中国社会学家为救亡、为维新、为富强、为革命,都是站在中华民族、中国国家、中国人民的立场上的。
中国立场观点是我对学生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要求。刘燕舞的《农民自杀研究》问题意识很清晰,其定位从一开始就不是要单纯地回应西方学术谱系中的某个问题,而主要是为了回答农民自杀的各项特征在中国的时间和空间中的差异性分布及其机理的形成问题。
因此,在理论解释上,他既不盲从西方理论,也没有排斥西方理论,而是坚持在中国立场的主体性前提下,洋为中用。我很高兴他将我们提出的“社会互构论”运用到他的自杀研究中,应该说,他的自杀研究将我们的“社会互构论”的某些观点进一步具体化了。
在社会互构的理论逻辑下,自杀行为不再是一个二元对立的问题,而是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互构共变的产物。从静态的空间分布看,不同的社会结构会形塑出不同的自杀行动类型,而不同的自杀行动类型的分布亦会强化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
从动态的时间分布看,无论是社会结构还是自杀行动,都是处于变化中的,并反过来会相互作用于对方。例如,刘燕舞发现,在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双强的团结型社会中,从静态的空间分布来看,因为血缘联结紧密,使得自杀者容易为血缘联结关联对象如家庭成员考虑,因此,利他型自杀容易在这种社会结构的社会中发生,同时,又因为规则维控体系较强,一些受到委屈或挫折的自杀者容易以自杀作为手段来报复或威胁家庭成员,报复型自杀则容易出现在这种社会结构的社会中。
反过来说,因为利他型自杀和报复型自杀的多发,也更加容易强化血缘联结的紧密程度和规则维控的作用强度。
从动态的时间分布来看,无论是血缘联结的紧密程度还是规则维控的强度都在不断弱化,这会使得利他型自杀和报复型自杀相应地减少,而自杀行动的这一变化,又会进一步加速社会结构层面血缘联结强度和规则维控强度的弱化。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在时空两维的这种互构共变关系,较之结构决定论或行动决定论来说显然具有更强的包容性,也更符合中国的经验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