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4世贸国民待遇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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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国民待遇原则同样适用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范,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实现贸易的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证货物的自由流动.两者的区别为:在对象上: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而国民待遇面对的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自本国

国民待遇原则同样适用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范,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实现贸易的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证货物的自由流动。两者的区别为:在对象上: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而国民待遇面对的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自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在涉及的事项上: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如果没有最惠国待遇,国际贸易的平等性就缺乏了必要的前提;而没有国民待遇,则最惠国待遇缺少了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如一国可以采取变相的关税制度,对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的国内税,使最惠国待遇中的关税减让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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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至4款规定了适用国民待遇的情况。依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第2款规定:“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第4款规定:“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律、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些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上述各款要求缔约方不得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由,在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方面对进口产品采用歧视待遇。并应避免进口产品在经销的各个环节中受歧视性的待遇。上述内容可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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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

国内税费包括对产品征收的中央税费和地方税费。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的税率高于同类国产品,以及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都是违反国民待遇的。例如,英国1950年“公用制法“规定,对国内产品消费者免收购买税,而对进口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