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陈小君 陈小君民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应邀来我院讲学

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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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5年12月7日19:3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小君教授,在博雅楼402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基于国情本色:民法总则编纂中主体制度立法思考>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副院长张卫彬教授主持.陈小君教授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总则编纂应当坚持的国情本色,即应确认清末乃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已经采纳德国立法模式的事实,保持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分则的高度稳定性,把握并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同时强调,民法总则的编纂要尊重历史.关注现实.照应未来. 

2015年12月7日19:3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小君教授,在博雅楼402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基于国情本色:民法总则编纂中主体制度立法思考》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副院长张卫彬教授主持。

陈小君教授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总则编纂应当坚持的国情本色,即应确认清末乃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已经采纳德国立法模式的事实,保持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分则的高度稳定性,把握并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同时强调,民法总则的编纂要尊重历史、关注现实、照应未来。

 随后,陈小君教授分别从自然人、法人、第三主体和人格权立法模式四个方面,详细阐释了相关立法思考。在自然人立法方面,重点介绍了行为能力、出生与死亡、协议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两户一伙"的立法争议及其见解;在法人制度方面,详解了不宜规定法人定义的原因、法人分类、商事登记、合作社性质、公法人制度设计等;在第三主体方面,明晰了"第三主体"称谓相对于"其他组织"的优势、第三主体的主要类型;在人格权立法模式方面,总结了人格权立法的三个难点以及能否独立成编应该回答的三个关键问题。

在两个小时的精彩讲座中,陈小君教授通过其长期积累的调研资料和透彻的法理分析,运用浅显易懂、幽默风趣的语言,较为全面地展示了民法总则编纂中与主体制度相关的论争及其研究团队的主要观点,使大家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