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施鹏鹏 龙宗智针对强制侦查措施谈—— 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建立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为了有效地搜集证据,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与审判,需要实施以限制人身自由、妨碍其财产、隐私、通信自由等权利行使的强制侦查。但因这些强制侦查措施缺乏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中指出:
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是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最薄弱的环节。审查制度缺失已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带来显著不良影响,且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明显不协调、与我国司法运行与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即要逐步推进,区分强制侦查的强度分别处理,同时注意“司法二元体制”的制约,采取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与法院的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内容包括缩短拘留时间、改变检察机关“自侦自捕”、允许对不服批捕决定有限制地申请法院救济、对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实施外部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