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英的错误 项英、周恩来纠正中央苏区肃反错误
从1983年为《邓小平文选》(第2卷)称《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作注释,到1986年开始为《周恩来书信选集》作注释,再到1991年为《毛泽东选集》前四卷出第二版作注释校订,都接触到中央苏区肃反的问题,特别是反AB团与富田事变,以及反社会民主党的问题。
从大量历史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中,不难看出,当时中央苏区肃反受到苏联共产党错误肃反的影响,受到执行立三路线和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路线的制约,以及受到以毛泽东为书记的总前委由于没有经验而执行了错误的肃反方针的干扰。
在这种大环境和具体环境下,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项英、书记周恩来先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挺身而出,为纠正反AB团的错误,妥善处理富田事变,作出了努力。他们积累的关于正确进行肃反的经验,对于我们党至今仍有教益。
中央苏区反AB团是一大错案
AB团是1926年底在江西南昌成立的国民党右派组织。蒋介石率部分北伐军于这时攻克南昌后,即指使段锡朋等以国民党中央特派员的身份筹划组成。为什么要成立AB团,AB团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呢?段锡朋在1931年4月的国民党江西省党部纪念周上说:“当民国十五年底,共产党把持江西党务,操纵民运。
彼以党团运用,我则散漫无归。此时兄弟奉派为中央特派员,视此焦急异常。适中央由粤迁赣,遂商请中央几位常务委员,问以何术能挽救危局。
嗣得中央命,遂仿其他各地组织忠实同志之法,组织本省忠实同志以与共产党团奋斗。因是遂由程天放、周利生、王振寰、洪轨等同志及兄弟组织AB团,取英文反布尔什维克之意,团结一般忠实同志,以从事于反赤工作。
从段锡朋这番交待中可以看出,AB团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排斥、打击国民党省党部中的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篡夺江西省党务大权。它是一个反共反革命的国民党右派组织,并不是后来在中央苏区肃反中所说的特务组织。
AB团作为一个组织的寿命是短暂的。1927年4月2日南昌人民举行暴动,一举摧垮了AB团把持的省党部。据段锡朋说:“四二”暴动使AB团分子“纷纷逃到京沪,此时适逢中央开始清党,是AB反赤团之目的已达,非但按诸党纪,党内不得再有组织,即环境之变迁,人事之移易,亦万无可以存在之形势。
AB反赤团因以无形解散,并将其经过情形呈报中央,即在中央党务刊物,亦曾正式备载其事实”。AB团另一头目程天放在回忆录中也说AB团“寿命仅三个月”。应该注意,AB团“无形解散”的时间是在中央苏区肃反中反AB团的三年之前。
如果说段、程均是AB团头目,他们的话不可全信,那么我们的肖克将军也有完全相同的证言。肖将军说,他曾问过在中央特科工作过的同志,他们说:“一九三○年前后,敌人的情况我们基本上是掌握的,他们没有AB团这个特务组织。在国民党特务机关工作过的有关人士,他们也说特务组织中没有AB团。
不是特务组织、又早已解散的AB团怎么会成为中央苏区的肃反对象呢?
由于当时我们党处于地下状态,掌握社会动态势必受到影响,而AB团又是“无形解散”,于是党便把AB团解散后的个别AB团分子的活动当成整个AB团组织的活动,把国民党右派的活动一律当成AB团的活动,把国民党内复杂的派系斗争视为AB团的活动,甚至把江西土豪劣绅的活动也都看成是AB团的活动。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党中央一再指示苏区要开展肃反工作,要反对、清除AB团时,中央苏区便开始了错误的反AB团斗争。
中央苏区错误的肃反斗争起源于1930年2月在江西吉安县陂头村举行的“二·七”会议,即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红五红六军军委联席会议。这次会议对发展赣西南和闽粤革命根据地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误。
这个失误,主要是对赣西南党的状况作了错误的估计,并轻率决定杀人。新成立的前委发布的第一号通告说:“赣西南党内有一严重的危机,即地主富农充塞党的各级地方指导机关,党的政策完全是机会主义的政策,若不彻底肃清,不但不能执行党的伟大的政治任务,而且革命根本要遭失败。
联席会议号召党内革命同志起来,打倒机会主义的政治领导,开除地主富农出党,使党迅速的布尔什维克化。”这场反“机会主义”的斗争不久便和反AB团纠缠在一起。到这年10月,在赣西南三万名共产党员中“开除的地主富农一千余人”,还杀了一千多AB团。
这里所说的“地主富农”是些什么人呢?就是那些出身于富裕家庭的、较早接受马克思主义、对革命作出过贡献的共产党人。这里所说的“机会主义”又是什么呢?不过是在工作上存在的这样那样的分歧。把这样一些同志作为AB团来打,且在肉体上消灭,可见,赣西南党组织的反AB团活动从一起步就错了。
中央苏区反AB团斗争不仅在估计上是错误的,在方针政策上也是错误的,即逼、供、信。抓起来就逼,逼了就供,供了就信,于是再抓、再逼、再信,……形成恶性循环,雪球越滚越大,杀人越来越多,造成无法弥补和令人心痛的损失。
这种错误的打AB团不久就牵扯到了军队。1930年12月3日,总前委派总前委肃反委员会主任李韶九前往江西省行委驻地吉安县富田村捕捉“AB团”。同日总前委发出了《总前委致省行委信》,信中说“据此间所获AB团刘天岳、周赤、曾昭汉供出在省委省苏(维埃)工作之李白芳、江克宽、段良弼、龙超清以及红军学校之曾国辉、遂川之刘万清都是AB团要犯。
除龙超清已由此间直接讯办,特派李韶九率兵一连代表总前委及工农革命委员会帮助省委省苏(维埃)捕捉李白芳等并严搜赣西南的反革命线索,给以全部扑灭。
”隔了一天,12月5日,总前委又发出《总前委给韶九同志并转省行委信》,信中说:“本日据龙超清供称段良弼是省委机关总团长,袁肇鸿是宣传科长,组织科长是江克宽。……你们要从这些线索找得更重要的人。”
12月7日李韶九到达富田村即开始滥捕滥杀。当天就将赣西南团特委书记省行委常委段良弼、赣西南特委秘书长李白芳、东路行委书记、省行委常委兼军事部长金万邦、红二十军政治部主任谢汉昌等尽行捉捕逼供。谢汉昌受刑不过,谎供红二十军一七四团政治委员刘敌是“AB团”。
李韶九于12月9日押着谢汉昌到红二十军驻地东固村抓AB团。他对刘敌软硬兼施,要他承认自己是AB团。刘敌在受到逼讯后声称捉“AB团”是个“大阴谋”,他要“挽救党的危机”,于是找到一七四团营长张兴等人密商扣留李韶九。
张兴气愤不过,先到军部质问,结果被李韶九扣留。刘敌闻讯后即集合队伍包围军部,捆绑军长刘铁超,放出了谢汉昌。李韶九则闻风逃走。刘敌的这一行动被称之为“东固暴动”。
刘敌、谢汉吕见李韶九逃走,怕他回富田后杀害那些被诬为“AB团”的同志,于是二人带队直奔富田,包围了几个村子和省行委,释放了被关押的段良弼、李白芳等70余名所谓AB团犯,误捉了中央提款委员易尔士。这就是史称的富田事变。
从上述史实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总前委的错误指导,李韶九的滥捕滥杀、酷刑逼供,是发生富田事变的最根本原因,而不是什么AB团的暴动。长期以来部分党史书籍把富田事变定为反革命暴动,无疑是一大错案。
项英处理富田事变和纠正反AB团错误的努力和贡献
富田事变发生不久,1931年1月15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在宁都小布成立。中央局书记周恩来因中央工作脱不开身,不能到职,由项英任代理书记。
项英一上任就遇上处理富田事变这个复杂又棘手的问题。他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调查研究,尊重事实和证据,全面、正确分析了富田事变的性质,严肃批评和抵制了总前委肃AB团的错误,达到了分清是非、团结同志、稳定人心、避免分裂的目的,从而——度缓解了赣西南苏区肃反扩大化的错误。
正确处理富田事变,首要的问题是正确分析富田事变的性质。
富田事变一发生,总前委就认定事变是“AB团、取消派合作的叛变”,是反革命的“叛逆”,是“勾引白军很快地进攻富田,很快地进攻东固”的阴谋活动,因此号召党和红军坚决同“叛逆”行为作斗争。
项英没有偏听总前委的这种分析。他经过全面的调查,作出了自己的分析。
他以中央局的名义写信给将队伍拉到河西的二十军同志,首先严肃批评参与事变的同志,指出:“他们的行动,在客观上和事实上是做了AB团、取消派所要做的事,就是他们主观上虽不是AB团、取消派,而在客观上所发动的行动,最低限度为AB团、取消派所利用。
”在以中央局第二号通告的形式发布的《对富田事变的决议》中明确肯定:参加富田事变的人在“组织上还没有证明他们全部是AB团、取消派”。这样,就明确否定了富田事变是AB团、取消派的“叛变”、“叛逆”的看法。
那么,富田事变在项英看来是什么性质呢?
他在给二十军信中是这样分析的:“一、党内无产阶级基础薄弱,小资产阶级分子占主要成分,党内充满厂小资产阶级的意识,无原则的小组织派别倾向的发展;二、由于赣西南党缺少布尔什维克路线去克服党的一切不正确的倾向,使AB团的宣传在党内发展…以致非无产阶级意识及非列宁主义的思想和观念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打AB团的恶性发展,由“红军再牵连到省政府行委,以致爆发富田事变”。这段分析,讲的是富田事变的起因,实际上也回答了富田事变的性质,即党内矛盾。项英这一实事求是的分析,使二十军的同志放下了思想包袱,解除了种种顾虑,从而为顺利解决这一尖锐矛盾奠定了基础。
其次,批评和纠正肃AB团的错误。
项英同志顶着“左”倾肃反政策的压力,不顾反对“左”的方针有可能被诬为AB团的威胁,对总前委肃AB团的错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第一,是非群众路线,许多地方由红军或上级代打,群众站在一边没有参加…使一般不明的党员以及群众认为是一种派别斗争。
第二,是盲动没有标准,一咬便打,没有分清AB团的成分,没有从各方面考察,只有‘一打’的办法。结果赤色恐怖不是群众造成的去恐怖反动派,而是机关造成的反恐怖了群众。”对上述错误,项英提出“必须严厉纠正”。
为纠正上述错误,项英制定了重事实证据,不准乱抓滥杀的政策。主要是:“必须根据一定事实和情形,绝对不能随便乱打乱杀”;“防止一般小资产阶级报复主义的发生,也不能随便听人乱供乱咬加以逮捕”;对于“工作积极,观点正确的,就是有人咬他,也不能随便打,如果真有嫌疑可另调工作来考察他”;“对党内负重要责任的同志,须很谨慎地处理”;对“一时受欺骗的贫苦工农,就是准其自首自新,加紧宣传教育工作,争取他们过来”;“以教育方式来教育全党党员”。
由于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赣西南苏区肃AB团运动未继续扩展,暂时保护了一大批同志免遭诬害。
再次,提出和贯彻了妥善处理富田事变的具体措施。
第一,不管富田事变领导主观上如何,客观上是分裂了党,分裂了红军,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为此,中央局决定开除参与富田事变领导人段良弼、李白芳、谢汉昌、刘敌、金万邦五人党籍,“至于在他们影响之下和其欺骗的党员”,“迅速觉悟过来,改正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党的领导之下”。
为达此目的,项英以中央局的名义,责成二十军政委曾炳春同志亲到河西永新苏区把二十军带回河东中央根据地;同时,通知赣西南特委负责人和参加富田事变的领导人,到中央局开会,以党的会议的方式,达到分清是非,团结同志,教育群众的目的。
第二,澄清“二全会是AB团会议”的错误认识。1930年8月5日,为贯彻立三“左”倾冒险主义,赣西南特委在李文林主持下,召开了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错误地批评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巩固革命根据地的正确路线,响应“会师武汉,饮马长江”的“左”倾冒险主义口号。
这使得赣西南特委与总前委在是否执行立三路线问题上产生了分岐。显然,在这个问题上,赣西南特委是有错误的,但这个错误是属于党内不同思想认识问题。而总前委却利用被抓人的口供,认定“二全会议完全被他们所谓党的领袖、实际AB团取消派的领袖包办了”,从而轻率地把参加这次会议的领导人李文林、谢汉昌、段良弼、丛允中、李白芳等统统以AB团分子罪名抓起来,牵连和冤枉了一大批好同志。
对此,项英根据事实,对“二全会议”作了公正、客观的评价,指出“对于‘二全’会议根本认为是AB团的会议,这是错误的”。这就澄清了对“二全”会议的错误认识,为受冤枉的同志卸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
第三,决定开除滥用职权、恣意捕杀同志、民愤极大的李韶九的党籍。
这些措施贯彻下来,很快缓和了矛盾,消除了双方对峙的局面,达到了基本解决富田事变的目的。事实证明项英关于富田事变性质的分析和处理方针是正确的。项英对自己这一工作的业绩是充满信心的,正如后来他自己说的,富田事变“到底解决得对不对呢?我说总的解决路线是正确的”。“解决方法又是对不对呢?我认为用教育同志的方法是对的,我们应认识所有参加富田事变的人不一定个个都是AB团、取消派,如果否认这一点是错误的”。
由于受皖南事变问题的影响,项英在中央苏区的这一业绩,过去在党史中很少提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改变,正面肯定了项英的这一功绩。从吸取历史经验,指导当前斗争的需要出发,我认为对项英这一时期的工作还需多作研究和探索。
周恩来纠正中央苏区肃AB团错误的努力和贡献
项英纠正中央苏区肃AB团错误的工作仅仅进行了三个月,就被六届四中全会后的“左”倾中央彻底否定了,撤了项英中央局代理书记的职务,另派代表团重组苏区中央局。重组后的中央局全力支持总前委的错误,认定富田事变是AB团领导的反革命暴动;严厉批评项英是“脱离阶级立场”,“放松了反AB团的斗争”。这样,反AB团的错误再一次恶性发展起来。
1931年12月周恩来到中央苏区就任中央苏区中央局书记职务时,面临的就是这样严重的肃反扩大化的局面。
周恩来在去中央苏区之前,曾几次在中央会议上指出中央苏区肃反中的错误。在赴中央苏区的途中,他沿途作调查,发现肃反扩大化的错误“为中央历次所指斥的殆有过之无不及”,因此他到中央苏区之后,立即以主要精力来纠正肃反中的错误。
这些努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首先,批评“肃反中心论”的错误。
所谓“肃反中心论”首先反映在夸大AB团的力量,低估革命队伍的力量,甚至认为反革命是战胜不了的。1931年3月28日中央发出的《中央政治局关于富田事变的决议》中,根据周恩来的意见,指出:“过分地估量反革命的组织力量及它在群众中的欺骗影响,而减弱我们有群众力量有正确路线可以战胜阶级敌人的坚强信心,这也是一种危险,它将增加党员中群众中不自信的恐慌……在这种不自信的状态下,出路只有不间断地肃反了,从而使肃反成为苏区一切工作的中心。
”
把一切反动组织、一切错误和被认为是错误的东西统统认定是AB团或是AB团所为,于是打AB团便是中心的中心了。这年8月30日发出的、周恩来代中央起草的《中央给苏共中央局并红军总前委的指示信》就批评了这种错误:“AB团是地主残余与富农的组织,但不是每一个地主残余或富农分子便一定是AB团,AB团是反革命的组织,但不是每一个反革命派别在苏区便一定是AB团;党的错误路线,农民中的落后意识,群众中党员中的不满情绪和腐化现象,常常被AB团拿来利用,但不是每一个党的错误路线的执行者和拥护者,每一个落后的农民,每一个犯有错误倾向或行动的党员或群众,便一定是AB团;甚至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固可被AB团拿来故意做错来毁坏党的信用,但不是每一个将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做错了的党员或群众便一定都是AB团。
”因此,“绝对不能在解释和处理这些斗争时都笼统作AB团看待”。1931年1月7日,在周恩来主持下,苏区中央局通过了《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决议案》除了批评苏区肃反中对敌情的唯心的估量外,还批评“把反AB的斗争简单化了,缩小到‘打AB团’的捕获、审问、处置的范围内”,甚至“发展到以肃反为一切工作中心的极危险的观点。
在打AB团中更专凭犯人口供,倚靠肉刑,以致造成肃反工作的唯心论”。
“肃反中心论”还表现在肃反组织超越党和政府组织之上,形成独裁机关。《决议案》批评说:“肃反委员会与地方政治保卫局,在一个时期内,竟成了超过党超过政权的独裁机关。如各地肃反委员会一般地都没有集体的领导,同时也很少受政权和党的监督与领导。”这种独断专行的肃反机关的存在,是酿成肃反扩大化形势日益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采取具体措施,纠正苏区肃AB团的错误,这些措施主要有:
1.处分滥用肃反大权、民愤极大的李韶九。李韶九在项英主持苏区中央局工作时,曾被开除党籍,可惜后来没有执行。富田事变后,李韶九不仅是总前委肃反委员会的主任,还兼任了江西省肃反委员会主席,权力更大了,他倚仗总前委的支持,恣意妄为,私设公堂,大搞逼供信,冤杀了大量无辜。因此,中央局决定撤销李韶九的职务,给以留党察看六个月的处分,派到基层做群众工作。这一决定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拥护。
2.规定了肃反的政策界限。《决议案》规定:“凡是党内犯有错误倾向或工作做错了的党员,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是加入反革命派的暗探分子外,即使他的错误是接近于反革命派的,或易于为反革命利用的倾向和行动,党也只能个别地给以思想上的斗争,一直到组织上的制裁,而不能主观地认为这些党员便是AB团、社党(社会民主党)、取消派或右派。
”《决议案》还规定:“红军中如发觉有反革命派的分子,虽经承认自新,一般地必须开除军籍…但如果因过去肃反工作的错误而遭受滥捕的,其本人完全是被欺骗的工农分子…亦可留在红军中”;“自首分子,如不是反革命派的积极分子,可以留在红军中”;“如有工农出身的党员,确系被欺骗和被胁迫而又未参加反革命派任何积极行动的,则自首后,可以酌量情节轻重,给以组织上的制裁,不一定开除出党”。
这些政策规定,保证了肃反工作按正确的方向进行。
再次,制订法律法令,健全司法机关。
总前委领导的肃反委员会是超越党和政府领导、监督的独裁机关。他们处置犯人完全不讲什么制度程序,因此助长了滥捕滥杀的恶性发展。针对这一情况,在周恩来领导下,苏区中央局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开始从法律程序和具体制度上作出相应的规定。
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第六号训令;训令规定:“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察、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出公诉,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除国家政治保卫局外)和审决(从宣告无罪到宣告死刑)之权,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县一级司法机关,无判死刑之权,…中央区及附近的省司法机关,作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在十四天内得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在审讯方法上,为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地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除肉刑”。
在1932年1月2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更规定:“对于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的拘捕审问权属于政治保卫局,政府其他机关、共产党部、青年团部及一切革命团体均不得自行拘捕审讯,尤其不得自行处决,…”;“对于惩罚反革命犯的判决和执行权属于司法机关,政治保卫局则处于检查的原告地位”。
经过周恩来的一系列努力,使得打AB团的运动逐渐走到“停顿状况”(“左”倾中央的批评语),逐渐消除了群众中的恐怖情绪,苏区各项工作重新焕发出生机。这是周恩来在苏区工作中的一大贡献。 当然,也要承认,由于无法摆脱党中央占统治地位的“左”倾错误,由于受苏区中央局其他领导人“左”的干扰,也由于周恩来本人认识上的局限,因此没有从根本上纠正肃反中的错误。
但是瑕不掩瑜,周恩来纠正中央苏区肃反扩大化错误的贡献和功绩,则应充分肯定,他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则应继续研究和探讨。
“富田事变”应该正式平反
如何确定“富田事变”的性质,多年来一直存在分歧,占上风的观点,认为“富田事变”是AB团的反革命暴动。但是,随着历史的沉淀,随着历史研究的深入和历史材料的逐渐齐备,人们在认识上也逐渐发生着变化。下面我们不妨引用一些权威人士和组织的看法。
毛泽东的看法。打AB团和“富田事变”发生时,毛泽东的看法是明确的,已如上述。但是长征到陕北后,他的看法变了。1943年7月30日在《关于审干的九条方针和在敌后的八项政策》一文中说:“审查干部之方针为:一、首长负责;二、自己动手;三、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四、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五、调查研究;六、分清是非轻重;七、争取失足者;八、培养干部;九、教育群众。
必须拿这种实事求是的方针去和内战时期曾经损害过党的主观主义方针完全区别开来,这种主观主义方针就是逼、供、信三个字。
”1945年他在党的“七大”中说:“比如内战时期,我就打过AB团。…我们讲不要搞肉刑,结果还是搞了。那时候杀了许多人,应该肯定地说,许多人都杀错了。
后来我们作了总结,重申废止肉刑,不要轻信口供。因为不废止肉刑,轻信口供,就要出乱子,一打一逼就供,一供就信,一信就搞坏了。”“内战时期,在肃反问题上,我们走过了一段痛苦的弯路,有这样一个错误的侧面。当然我们不应从根本上否定反对反革命,反对反革命是应该的。但是,在当着共产党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肃反问题上搞错了很多人,走过这样一段弯路,包括我自己在内”。
邓小平的看法。1931年4月29日在《七军工作报告》中说:“过去总前委与省行委向来有冲突,如对军阀混战的分析,引敌深入的战术,开除刘士奇等问题,省行委常骂总前委是右倾,总前委常指省行委有AB团的作用,故有富田事变之爆发。
”“我对总前委之反AB团的方式亦觉有超越组织的错误,这种方法事实上引起了党的恐怖现象,同志不敢说话”。1980年10月25日,邓小平说:“红军时代中央革命根据地打AB团的人品质都不好?开始打AB团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也参加了,只是他比别人觉悟早,很快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到延安时候就提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
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有关AB团的注释作了重大的原则性修改:第一版的注释:“AB团是当时国民党潜伏在红色区域的反革命特务组织。AB是英文Anti-Bol-shevik(反布尔塞维克)的缩写。
”第二版的这条注释改写为:“AB团是一九二六年底在江西南昌成立的以反共为目的的国民党右派组织,存在时间不长。一九三○年五月起,赣西南苏区内开展了所谓肃清AB团的斗争。斗争不断扩大,严重混淆了敌我矛盾。”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2002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对“富田事变”是这样分析的:“1930年12月,总前委根据一些人在逼供下的假口供,派人到红二十军中抓捕AB团分子。红二十军少数领导人眼看自己也将被错定为反革命并遭受逮捕,对这种做法抱有极大的怀疑和不满,乃于12月12日带领部队到富田,包围当地苏维埃政府,释放被错捕的近百名同志,提出分裂红一方面军领导的错误口号,并将全军拉往赣江以西地区。
这就是震惊一时的富田事变。
以项英为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一方面指出发动富田事变是严重错误的,另一方面采取解决党内矛盾的方法,动员红二十军回到赣江以东。但是,在1931年3月28日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富田事变的决议》后,负责处理此事的领导机关更加错误地认定富田事变是‘AB团’所进行的‘反革命行动’,逮捕并杀害了红二十军大部分排以上干部,使本来正在得到纠正的肃反严重扩大化错误又发展起来。
…肃‘AB团’和‘社会民主党’的斗争,是严重臆测和逼供的产物,混淆了敌我,造成许多冤案、假案、错案,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这些反映了历史真实的分析和论断,有力地证明,将富田事变定为“反革命暴动”的结论是应该抛弃的。
据李锐同志说:“‘肃反’的最早开端,是1930年发生在江西的‘富田事变’反‘AB团’。80年代初,中央组织部曾成立一个专案组清查‘富田事变’,清查结束作出正确结论时,却遭到一位有影响的老将军反对,终于又搁下了。…”
这一搁又是20多年。人们在企盼着,企盼正确对待“富田事变”,企盼项英、周恩来曾经为之努力的工作最终能得到一个正确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