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建联球鞋赞助商 如何评价易建联不满联赛赞助商球鞋脱鞋离场?
篮协依据自己与赞助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来处罚易建联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并考虑职业篮球运动中篮球鞋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的特殊重要性而言,职业运动员之前穿惯了某品牌定制球鞋而突然更换品牌这的确会增加其受伤的潜在风险,劳动者有权对其危害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作出拒绝。
易建联在赛场中脱掉自己认为不舒服的鞋子穿上自己认为舒服的鞋子本身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篮协依据自己与赞助商签订的违法条款对易建联做出停赛处罚,剥夺了易建联的劳动权利,其本身就是错上加错。
事实上,对于竞品的限制并不是这个赛季才有的。只是今年情况变得比较极端而已。取消了贴标鞋,也就意味着将赞助品牌彻底推向了对立面上。篮管中心竞赛办公室在接受记者关于为何今年取消贴标鞋时表示,“今年将违规装备的处罚变得如此严格其实是李宁的决定,作为联赛的主赞助商他们有这样的权利不允许运动员穿戴其他品牌的装备。
虽然篮协会在其中做出协调,但是还是要以赞助商的态度为准,篮协要保护赞助商本来就拥有的权益。
” 而我认为:比赛组织者没有权力禁止穿非比赛赞助商指定的运动鞋的运动员比赛。如果有这权力,那运动员参加不同赞助商赞助的比赛就要不停的换鞋去适应新鞋是吗?CBA比赛穿李宁、省运会比赛穿安踏、全运会比赛穿鸿星尔克、亚锦赛穿361、世锦赛穿阿迪、奥运会穿乔丹、社区街道比赛穿阿迪王,即使是高水平运动员也要浪费精力去不停适应新鞋是吗? 换了鞋之后发挥不出高水平的暂且不提,一旦发生受伤,这个责任算谁的?比赛组织方?赞助商?还是运动员个人?所以说,比赛组织者逼迫运动员穿某品牌鞋子自己把利益拿走了而存在的隐患全由运动人个人去承担风险。
有人会说,难道穿了赞助商的鞋子就会受伤?质量没那么差吧?这里我的意见是,鞋子穿着舒不舒服合不合脚习不习惯都是个人的感受,鞋子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也会存在匹配不好的问题,无论是生理问题还是心理问题都会存在,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运动员受伤的风险。
又有人会说,完全可以让赞助商给你特殊运动员定制一双啊。这里就存在法律风险了,如果运动员穿了赞助商定制的鞋子不舒服,赞助商是否有义务一直修改到运动员满意为止?定制修改次数过多则无谓增加赞助商成本,如果次数过少,运动员只能自己承担不舒服甚至是受伤的风险。
因此,从商业规则、法律角度、人情世故中,运动员自由选择鞋子的权利不应该被比赛组织者剥夺。 另外,现在是商业社会,大家对于商家对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无所不用其极也逐渐感到见怪不怪了,而我认为这还是应该保留一点空间,毕竟运动员也是人,不应该无限制的开发其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