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龙 纠纷 原告唐山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诉被告王晓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唐山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诉被告王晓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诉称,2012年5月7日,被告向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原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和我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也不是原告职工。
原告是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2010年8月,按组织纪律和相关规定,从市政府宣布机构改革方案之日起,由原唐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担任的唐山市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主要负责人,其职务自动解除,不允许再行使人事管理权。
新成立的唐山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筹备、人员调转和编外人员招聘等应由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机构改革文件和工作需要等按规定和程序做出决定。所以原告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更没有和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故被告主张原告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依据不足。
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告主张原告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上述义务,而且医疗、失业保险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仲裁裁决原告为被……(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