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杀城管案 小贩杀死城管案:正义被判处了死刑

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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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新华网沈阳:2009年12月22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显然,这又是一起典型的被地方政府绑架了的司法裁判案件,判处杀死城管的小贩死刑,等于判处了正义的死刑.在现代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新华网沈阳:2009年12月22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显然,这又是一起典型的被地方政府绑架了的司法裁判案件,判处杀死城管的小贩死刑,等于判处了正义的死刑。

在现代任何宪政国家,涉及到公司的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的处置,都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而自城管这种奇怪执行组织自投胎以来,至今还没准生证,没有任何宪法的法律依据,完全是地方政府从方便城市管理的怠政、懒政思想出发,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处理因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城市管理的矛盾。

由于我国尚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行政诉讼法也允许公民对政府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控告。使得城管这样的城市怪胎得以存续并蔓延开来。

由于没有合法的依据,只能以非法和原始的暴力来面对那些所谓的城市被管理人员。从夏俊峰案的辩护人滕彪二审辩护词中所列的情况来看。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

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与老太发生争执活活碾死老太. 上列血淋淋的事实足以证明,城管早已经是一个惨无人道、丧尽天良城市流氓组织,它一次又一次打破政府与百姓之间应有的平衡,用近次于动物的流氓手段一次又一次把城市管理中起码起码的公序良俗撕成碎片。

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中,城管有无权没收、毁坏任何人的财产,更没有限制任何人的人身权和自由权的权利。

“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

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 而最终夏俊峰杀死城管的现场在城管办公室,都不用仔细看案件材料用大拇指都能推算出来,夏俊峰是怎么去了城管办公室的,去了又将面临着的什么境遇。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

”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

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合法的公民对任何非法毁坏其财产,非法限制其自由,用暴力侵犯其人身的人都拥有自卫权。

本案中,被夏俊峰捅死、捅伤的城管人员,完全是咎由自取,两个字“活该”,这样的人死多少都不足为惜。 但是,城管虽然是一个非常流氓组织,但有地方各级政府撑腰,自然他们的利益高于任何普通的百姓,甚至高于他们的生存权和生命权。

这个案件从生硬和僵化的审判过程来以及结果来看,法院完全是按地方政府既定的意思在办,一切都是走过场。关健证据要不要经过认真的质证,证人要不要出庭作证等,根本无关紧要。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将下放了的死刑复核权收回,夏俊峰杀死城管案还必须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关。夏俊峰能保住一命,现在尚是未知数,但愿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再被地方政府绑架了。 夏俊峰杀死城管,不仅应该免死,而且应该免罪。假如小贩杀死城管案将得到维持,那么正义就被判处了死刑。 天上的虫子 20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