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查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 1128号刑事判决书

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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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执行人:朱木彬,男性,1981年 5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凤红管区5号一片二巷 5 号之 1,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05103415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 112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朱木彬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刑事第一庭的移送,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6 日立案强制执行没收财产的判项.[法院判决书查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 1128号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

被执行人:朱木彬,男性,1981年 5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凤红管区5号一片二巷 5 号之 1,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05103415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 112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朱木彬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刑事第一庭的移送,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6 日立案强制执行没收财产的判项。

【法院判决书查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 1128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惠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除 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 A613JA、粤 A514RM、粤B0R629号牌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及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共计 34339元并上缴国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判决书查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 1128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 A613JA、粤 A514RM、粤 B0R629 号牌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及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共计 34339 元并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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