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众议院区别 参议院和众议院有什么区别?
现有的几个回答,对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认识,感觉都不是特别清楚,而且很多是错误的回答,这里在回答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区别的同时,尝试澄清一下之前这些回答的错误之处。
首先,国会两院的设置,美国制宪者们在设计的时候,@七师弟 不要不懂乱说,完全是在误导大家。事实上,在制宪会议召开的时候,由于邦联政府的软弱即美国面临的严峻的国内外局势,因此美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但是当时美国组成邦联的13个州,某种意义上就是13个“独立”的国家,他们不愿意交出过多主权。而且各州大小不一,力量相差悬殊,小州害怕在新政府中会受制于大州。这样,就既有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又有大州和小州之间在权力分配上的复杂的矛盾和斗争。
因此虽然多数代表赞成建立民主共和国,认为新的全国政府必须包含某种人民管理的因素,但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最后还是达成妥协:国会众议员由人民直选产生,任期两年;参议院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宪法第17条修正案改为人民直选),任期六年。
事实上,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除了大小州之间的矛盾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体现美国宪政中的联邦制原则。美国实行联邦制后,公民既属于美利坚合众国这一联邦,又属于他们所居住的州,为了使联邦国会能够体现这一代表原则,国会不仅是代表州,还要代表人民。
因此只能实行两院制,才能与联邦制原则想适应。美国制宪者们认为实行两院制是对各州主权的认可,也是维护各州主权的手段。而且由于比例代表权和平等代表权的存在,使得任何法律和决议,都既体现了多数选民的意愿,又体现了多数州的意愿。
但在涉及到给与新生的中央政府多大权力,为州保留多少权力这一问题上,即是继续保持由13个独立的“国家”组成的邦联,还是建立一个共和国,也就是联邦与州如何分权问题上,制宪者们分裂为两派,一派认为13个州应该成为一个国家,因此应该加强中央权力;而另一派认为13个州就是13个国家,虽然建立中央政府,但不同意增强中央政府权力。
某种意义上,这是未来美国两党制的发端,前者被称为联邦派,后者被称为反联邦派。一般来说,大州倾向于加强中央政府权力,而小州力求尽可能保留州权。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两个解决方案。
第一个方案是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州长埃德蒙·伦道夫提出了“弗吉尼亚方案”即“大州方案”,要求建立一个“有力的、加强的联邦”,政府由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组成,议会设两院,第一院由人民直选,第二院由第一院从各州议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这一方案的关键内容则在于:(1)全国议会对各州无资格处理的一切问题拥有最高权力,并有权否决任何州立法;(2)全国议会的两院至少有一院由人民选举。
第二个方案是新泽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提出的“新泽西方案”,或者说“小州方案”。该方案并非是取代邦联条款,而是修改之。根据这一方案,邦联国会筹措经费的权力给与扩大,国会有权选出行政长官,但国会仍由各州建立,其成员由各州遴选。
围绕着两个方案,制宪者们进行了激烈的争执。6月19日,制宪会议对两个方案进行表决,结果是7个州赞成“弗吉尼亚方案”,3个州赞成“新泽西方案”,1个州的代表团分裂。在这种情况下,州权派改变策略,开始争取小州在国会中不被大州压倒,即争取各州在国会中的平等代表权。
而解决办法使国会众议院由州议会而非人民选举,每个州拥有相同席位,而非按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席位。6月29日,代表们以6:4票的结果拒绝了众议院各州代表权平等的原则。这样,问题转到参议院的代表权问题。7月2日,代表们就康涅狄格州代表埃尔斯沃思提出的每个州在参议院有一票表决权的方案时,结果是5:5,马萨诸塞代表团分裂。僵局出现。
为了打破僵局,制宪会议任命了一个由每州一个代表的委员会在7月4日探索出一个妥协方案,即
在第二院(参议院)每州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7月7日全体会议以6:3通过委员会报告。7月16日以5个州赞成,4个州反对,2个州代表团未投票的结果决定了国会的结构,即众议院最初由65名议员组成,大致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到各州,人民直选;参议院每州2个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遴选。
这一妥协被认为是制宪会议达成的最重要的妥协,被称为“大妥协”。这一妥协协调了大小州的利益,参议院保证了小州所要求的各州平等代表权,众议院则保证了大州主张的人口比例代表权。因此, @七师弟 所说的众议院是为了防止少数人专政是什么鬼,众议院按人口比例直选,体现的是人民主权和联邦制原则下人民属于联邦原则,和少数人专政没啥关系吧。
事实上,制宪会议一开始讨论建立贵族共和国还是民主共和国时,所否定的那个贵族共和国才是所谓的“少数人专政”吧?那个,看了您的回答,好尴尬的说。
其次,什么时候“众议院对法律有终审权”了 @七师弟 ?事实上,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美国国会两院都有权创制法案和审议对方的法案,也就是说美国国会两院的宪法地位相同,拥有平等的权力。只不过两院在一些具体方面有着不同的权限:一切关于财政的法案,比如说税收、拨款等法案,是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复议和修改;而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任命联邦官员则必须由参议院审议批准。
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一切法案,国会参众两院都有提出权和互相审议权,也就是说立法权是国会参众两院共同行使的,任何一院通过的法案必须送交另一院通过,任何一院对另一院通过的法案都有绝对的否决权,所以, @古河洋桥 不懂别误导其他人,怎么可能参议院负责提案,众议院负责审核。
第三,目前美国有50个州,参议院每个州代表为2名,因此目前美国参议院议员人数为100人。真的不是“一般是100人以内”@七师弟 ,而是正好100人,不过有时候会缺额,但是会即使补选选出来参议员补上缺额的;而众议院议员人数,随着美国人口的增加,从第一届国会时的65名众议员发展到1911年的435名,并就此固定下来,后来随着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在1959年被接纳成为美国第49和50个州,众议院议员人数增加到437人,四年后重新固定为435名一直到今天。
因此,@七师弟,不知道您这421人怎么算出来的,剩下的14名众议员席位被您吃啦?
第四,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不同,还有他们两院各自的议事日程上有所差别。一般参议院全院大会进行审议某个法案时,任何参议员都可以在议事主席的召唤下发言,不过发言时长不限,内容不限。所以参议员可以利用议事拖延来挫败某个议案。
美国历史上这么干勇士最长的是斯特罗姆·瑟蒙德,他在1957年发言长达24小时18分钟!但是众议院由于规则委员会的存在,所以在全院大会的时候辩论时间一般都会限制在一个小时以内,每个众议员可能得到的发言时间不过30秒或1分钟。
第五,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一定差别的:(1)参议员的资格是在就职时必须年满30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9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州的居民。众议员在就职时必须年满25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7年,而选举时必须是选区的居民。(2)众议员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即2年,每2年全部改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届国会届满时改选三分之一。
第六,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在某些具体权力上还是有所差别的:(1)参议院拥有批准任命权,即内阁级部长、副部长、抓外大使、联邦各级法院法官以及其他独立机构的长官都需要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后任命;(2)关于财政的法案,比如说税收、拨款等法案,是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复议和修改;(3)参议院拥有批准条约的权力;(4)众议院拥有在总统选举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时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5)在弹劾案中,众议院提起弹劾,而参议院审理。
另外, @古河洋桥 不知道您从哪学到的“如果参众两院和总统对提案争执不休,两边都僵起来;那么,提案就需要交最高法院裁决。” 事实上,如果国会通过的法案提交给总统后,总统否决了国会通过的法案,那么国会两院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法案自动生效,成为法律,根本没有最高法院什么事,不知道您那儿脑补来的最高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