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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族谱不构成侵权
2012年,阮某某委托陶某为阮氏家族续修族谱。陶某书写前序后跋(前言后序)、收执字号议等文。阮某某支付陶某2000元作为续修族谱的报酬。
后来,后跋被部分修改后印入阮氏家族族谱,并标明有"请师陶某某(陶某笔名)"及尾部"陶某某敬撰"等字样。
收执字号议主要载明阮氏族谱刊印的数量、保管者姓名及要求保管者妥善保管的内容。阮氏族谱初印时收执字号议尾部有陶某的署名,正式刊印时删去了陶某的署名。
陶某为此起诉,称其享有阮氏族谱"跋"的著作权。阮某某未经同意,擅自对"跋"进行"修改",致使"跋"文义不通,侵害其对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
安徽省高院认为,族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题材,其主要作用为尊祖、敬宗,承载一个家族的历史、记忆、血缘纽带和情感,具有特殊的历史、人文及情感意义。
陶某受聘请帮助阮氏家族续修族谱,并撰写跋、收执字号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遵照阮氏家族的要求,体现阮氏家族的意愿,贴合阮氏家族的情感。基于族谱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就陶某为阮氏族谱撰写的跋、收执字号议,阮氏家族可以根据其意愿及相关事实进行合理修改。阮氏族谱对陶某撰写的"跋"中的相关内容的修改,是对作品的合理修改,不属于歪曲和篡改,不构成对陶某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