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丹2015年 陈力丹:2009年我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
摘要:本文对2009年中国新闻传播学的研究做了简要的梳理。划分为新闻理论、新闻史、传播理论和传播实务研究四部分。文章认为,这年虽然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热门话题频出,但就新闻传播学研究而言,除了对各种新发生的社会传播现象进行即时的分析外,学术研究层面倒是较为平静的一年。
关键词: 2009新闻传播学 新闻理论 新闻史 传播理论 传播实务
2009年国内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热门话题频出,但就新闻传播学研究而言,除了对各种新发生的社会传播现象进行即时的分析外,学术研究层面倒是较为平静的一年。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新闻传播学界在对本学科60年进行的回顾中,一些历史理论得到了梳理。
新闻理论研究
胡锦涛10.9世界媒体峰会致辞。这年10月9-10日,由新华社、新闻集团、美联社、BBC等世界九大媒体集团主办、170多家世界顶级传媒领导人参加的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举行,这是2009年世界新闻传播业的大事,胡锦涛到会致辞,提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
这个致辞受到我国新闻传播学界的关注。研究者认为,我国现在相当多的媒体领导人,关于媒体的理念尚停留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的时代。胡锦涛的致辞表明,我国最高领导层关于媒体观念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在具体岗位上的媒体工作者,观念上需要与时俱进,把握共同的新闻从业理念,具备全球传播的意识。[1]
建国60年新闻理论回顾。这年相当多的新闻传播学刊物设置了60年回顾专栏,这些专栏把人们带回到以往,引发了对一些问题的再思考。有的研究者认为,新中国“后30年中国新闻业发生意义深远、成果显著的巨大变化,其根本性的变化是从前30年的宣传本位向后30年的新闻本位转变”。
《青年记者》特别为此开展关键词论证,选择真实性、公信力、市场化、服务性、职业化、网络化、消逝的风景(对纸媒技术的怀旧)七个大关键词,每个关键词之下还有共计96个小关键词,构成一幅历史回顾的特殊图景。
[2]有的研究者指出,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化生存的党报在从事新闻生产时,同时受到宣传逻辑、新闻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制约。作者认为,应以新闻逻辑为中心协调三重逻辑。[3]
历史回顾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即“我国传媒的性质”被重新提上议程。前30年,不言而喻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甚至还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实行全面专政的工具。1978年我国传媒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有的研究者认为,此后中国传媒的这种性质使得传媒从单一地对党政机关负责,衍变为同时要处理政府、公众(市场)两方面的关系,进而时刻处于意识形态主体与市场主体双重身份的矛盾中。现在传媒要专业化,只有当政府、公众、传媒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宽容的关系的时候,传媒或许可以寻找到建构新闻专业主义的契机,进而忠实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这就需要:“⑴政府放松对媒体的管制,但媒体自觉服从政府利益,并从政府取得一定的利益……;⑵公众不再是作为主要市场而对媒体形成经济压力,媒体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并能从公众取得一定的利益回报;⑶有一种机制保证公众和政府对媒体的监管。
”[4]不过,作者对自己给出的方案本身缺乏信心。
回顾中涉及到1953年因广西《宜山农民报》事件而确立“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那段历史。有的研究者进一步梳理了1977-1998年间我国主流媒体《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中国青年报》、《西藏日报》以及深圳蛇口工业区党委机关报《蛇口通讯》批评同级党委的数起事实,指出:“党报批评同级党委,除‘文革’时期外,效果一般来说是积极的。
笔者认为,就目前从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来说,继续实行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禁令,蔽大于利,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而且目前已具备取消这个禁令的条件。”[5]
中国新闻学“黄昏”与“辉煌”之争。这年《现代传播》3期发表文章《走入黄昏的中国新闻学——30年中国新闻学的回望与反思》,认为新闻学本位模糊,论著中逻辑混乱和不严密较多,范式建构上存在明显缺失,用经验性总结的术理取代基于逻辑推导的学理。
作者认为文章标题决不是危言耸听的惊人之声,而是为中国新闻学前途担忧的肺腑之音。该刊6期发表了争辩文章《迈向辉煌的中国新闻学》,肯定了前文中的有益成分,对不能苟同的观点做了反驳。
作者写道:“纵使今后发展的道路上还会有荆棘,有坎坷,有困难,有曲折,但我相信,有国家的支持、人民的信赖、学界的努力和业界的配合,中国新闻学就绝不会是‘走入黄昏’的‘夕阳’,而是会像穿越朝霞喷薄而出的旭日一样,充满活力,光芒四射,就一定会挣脱各种非学术因素的羁绊、束缚和干扰,祛除自身的弱点、缺点和不足,永远向着光明前进,朝着辉煌迈进。”[6]
新闻真实与客观性。这年《新闻记者》每年首期开设的“×年十大假新闻”专栏8年了。2002年,该刊开辟这个专栏本来只是一次性的栏目策划,不料此后全国各种揭发假新闻的材料涌向该刊编辑部,于是栏目连续办了8年。
栏目按语就此写道:“整整八年,却尚未看到胜利的曙光。可见新闻打假之难!这是八年前我们不曾想到的。……如今反思,我们过于善良,高估了媒体人的自律力;我们过于天真,低估了假新闻的生命力。现在方知,因为毒草的孽生,离不开合适的土壤,光拔草而不除根基,必定如春韭,割了一茬又一茬。
看来,这场持久战恐怕远无停战之日。”编辑部为此留下一文,对现在关于假新闻的“标准”提出五大困惑:⑴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是凭空捏造,即使严重失实,不能判定是假新闻。
⑵只要产生良好效果,造假可以容忍。⑶“本报系转载”,故新闻之假与我无关。⑷重大题材的新闻照片PS司空见惯,算不得假新闻。⑸商业炒作不算假新闻。该文最后提问:“我们的新闻打假还有必要坚持下去吗?”[7]
北京一中院曾在2008年终审驳回河北晋州某棉织厂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名誉权侵害的控告,认定生产者应容忍对其做出的苛刻批评。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判例,使宽容新闻失实获得了法律生存空间。2009年,新闻学界对此类认识提出批评。
一位研究者指出:“法律责任同道义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是道义的最低标准,道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任何媒介、任何新闻工作者,都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的行为不违法,而应有更高的行为标准。
即使新闻媒介或记者对于某些一般过失造成的轻微失实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决不意味着可以心安理得、若无其事了。从道义上说,在新闻必须真实的问题上,不存在宽容的余地。”[8]另一位研究者也指出:“任何虚假新闻,不管是负面报道,还是正面报道,只要是谎言,都足以造成人们的认识错误,产生误导。……树立起对失实‘零容忍’的态度与机制”。[9]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新闻事实遭遇到法律真实的挑战。这年的研究中有数篇文章涉及这个话题。研究者认为,新闻报道事实≠法律真实。记者不是司法人员,不可能运用法律手段获得确凿的证据;即使是事实,未必能够被证明,而法律要求事实必须有明确的证据。
现在关于这类情形的司法解释,提出“基本属实”和“没有侮辱内容”两条,即考虑到传媒的工作特征。因而,传媒报道一般新闻,可以按照日常生活中对事实的理解办,对涉及他人名誉的新闻,则需要采用普通人原则(不要以法官的姿态评判事实)、平衡原则(兼顾各方,不要偏听偏信)和证据原则(保存采访笔记和音像)。[10]
这年还发表了多篇关于新闻客观性的文章。有的研究者在研究客观性的生成逻辑与危机时指出,改革开放后中国媒体广泛接受了客观性原则,就自身的考量而言,这是对长期以来浓重倾向性的中和,预示着新闻专业主义的萌动和构建高可信度行业形象的努力,也是为了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机制,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体现了媒体适应开放与多样的信息环境的努力。
然而,媒体的选择只是达成客观性的外显方式,权力话语对客观性的寻租才是维系客观性神话的根本。
不论新闻话题是民生还是国际争纷,从政治、经济“名人”到学术“明星”,均以公益、客观掩盖了运作中的倾向选择与功利目的。政治、经济和知识的权力愈来愈呈现出合租客观性的倾向。尽管如此,客观性作为新闻业成熟与专业的象征,其建构与维系的历史过程清晰地揭示了多方力量的较量与平衡。维系这种平衡也就是维系客观性神话的历史性选择与现实的合理性。[11]
表达自由。藉由近年网络引发的若干事件,表达自由再度成为这年学界关注的焦点。有的研究者们认为,言论自由意味着说错话的自由。动辄“因言获罪”不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慎防“因言获罪”才符合我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潮流。
对言论应尽可能宽容,尤其是涉及公权力机构及其官员的言论,这对我国权力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在比较了中国和各国最近年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之后,有的研究者指出,关于信息法律的关系中,政府和媒介之间不应该是科层关系,而是信息交互式传播中的平等关系。
“自由传播为原则,限制传播为例外”的基本原则赋予了媒介和公民以自由传播的权利,一方面,自由传播权利作为表达权的衍生,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另一方面,法律应该明确界定与保障媒介作为信息传播主体的自由传播权利,将它作为一项法定的职业权利。
政府对媒介的管理“除非确有必要且与实际情况相称”,否则不应该对其传播活动做任何限制。[12]
对于西方新闻自由历史发展和逻辑,这年亦有几篇文章涉及。有的研究者认为,西方新闻自由经历了从理性自由到制度性自由,以及知情权理论对新闻自由涵义的扩展两个主要阶段。在历史的发展中,它也遇到了多重的自由悖论:制度逻辑内化国家意识形态、市场逻辑体现商业利益、文化逻辑主导新闻意义的产生,表述逻辑显现理论预设。
[13]另一位研究者分析了英国出版自由理论的历史,认为英国数百年的市场导向带来的只是这样的结果:市场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显然步步为营地建构起一个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主流意见的报业体系,谁想在这一体系内生存和发展,谁就必须遵循市场的或者说媒体大亨为主建立的规则。[14]
新闻道德与法治。这年关于新闻职业道德和微观新闻法治研究仍然相对多,关于新闻道德的纯理论文章有若干篇,还有一些分析国外这方面问题的文章。[15]有的研究者发现,2002年以后,我国传媒的各种失范文章(假新闻、有偿新闻、侵权新闻等等)逐年上升,从世纪之交占发表文章总数的百分之三点几,上升到2007年的5.
02%,因而我国目前处于新闻失范行为高发期。这种情形与资本进入传媒、传媒间竞争加剧、报业广告利润持续下滑等社会转型期条件下传媒机制的变化密切相关。新闻失范属于社会失范的范畴,新闻工作者中拜金主义的上升、角色的失调、价值观面临的冲突、行为无所适从等等,促成了目前的状态。[16]
新闻道德与法律有差别但也紧密相连。与媒体管理者高度重视“舆论导向”相比,记者采访和参加新闻发布会收红包(“车马费”),常被视为“算不了什么”。针对这种情形,有的研究者指出,根据《广告法》第13条,记者即使在非勒索的情况下接受金钱,也是违法行为,而不应以职业道德问题加以淡化;然而《广告法》却是“一部几乎被闲置的法律”。
从收红包到封口费,如果仍在道德的范畴内寻求解决之道,既反映了对认识问题严重程度和定性的偏差,也无从达到整肃的基本目的。[17]
就像《广告法》被忽视一样,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被传媒忽视。研究者随意抽出连续六天的《新京报》(一份被视为精英型的大众报纸)涉及未成年人的17篇报道,发现其中未成年人的形象75%是负面的,只有5篇对未成年人做了采访。
英国“13岁少年爸爸”的新闻,我国几百家报纸图文并茂地加以重点报道,而在英国法院禁止报道后,没有一家报纸公开检讨自己的处置不当。文章指出:并非不能报道未成年人,问题在于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给予他们话语权,要有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观念,报道中寻求公众兴趣、新闻价值与未成年保护之间的平衡点。[18]
以往关于新闻工作者权利的文章,几乎全部是为记者声张权利。这年的一篇文章提醒人们注意,中国记者的“权利”优遇仍然带有“权力”色彩。研究者指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任何特权,这是当代社会的法治通例。但在中国,记者享受到某些制度性、组织性的优遇,例如记者可以到重点旅客窗口优先购票,(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