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昆濮阳公安局 濮阳市公安局重要通告!

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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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市政府制定了<濮阳市禁止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已生效执行.我市划设的市城区禁放范围是:晋豫鲁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大广高速以东.S209路以西.禁放区域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市政府制定了《濮阳市禁止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已生效执行。

我市划设的市城区禁放范围是:晋豫鲁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大广高速以东、S209路以西。禁放区域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对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一经查处将依法严格处罚。一是在市城区禁放区范围内,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二是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的以下罚款。

三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市民朋友们!烟花爆竹禁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多方配合,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下,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一定能取得圆满成功。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

最后,衷心祝福广大市民朋友阖家欢乐、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