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辅相成和相得益彰 金融开放与供给侧改革:相得益彰 相生相成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近期拟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这些举措,涉及到银行业保险业多个领域多个方面,是继去年银保监会的15条开放举措后,金融业持续开放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
本次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开放,意义并不仅局限于所涉及的机构和业态本身,更重要的是这些关键领域的开放,可以提升国内金融资源的有效供给,有力促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这一点在当前支持民企发展、国内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大背景下尤为关键。正如郭树清所言,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可以增加金融有效供给,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
金融对外开放与对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来都是相得益彰、相生相成的关系。目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不断推进,在粗放式增长老路已经行不通的情况下,必须要向改革要动力,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活力。
此时,金融业面临着助推产业升级与支撑民营经济的重任,这是金融业当下的两大使命。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1万亿元,约占GDP的1/3,这是转型升级取得的巨大成就,而民营经济贡献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是我国经济的“基本盘”。
要完成好这两项任务,金融业必然要向外取经,通过开放来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业内人士表示,本次“新12条”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取消外资来中国投资入股相关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限制,有利于更多中小外资机构进入,丰富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二是强调了内外资一致原则,在不断对外资开放的路上,中外资机构也享受同等待遇公平竞争。
这两个特点,正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涵:即通过加强中小机构与外资机构的“戏份”来增加对实体经济的金融资源供给。因此,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助推器”。
具体来看,“新12条”中的第2、3、5条,即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三条举措降低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入华的规模与资本限制,鼓励中小型机构来华经营。
这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增加中小机构金融资源供给的思路相合,有利于金融业下沉服务重心,以中小金融机构对应服务中小型民营企业,让金融业以“量”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也能在细微处做得更“小而精”。
此外,“新12条”还体现出内外资一致的平等原则,比如,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以及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这些举措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股权背景更多元,市场体系更合理多样、公平一致,也有助于约束股东行为,将各类机构都引导在专注主业的轨道上。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是制度型开放的体现,反映出市场化的取向,更丰富的股权结构有望激发出诸如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发展活力,也可以让本土机构更近距离地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与服务创新。
深化对内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反过来也能促进金融业更高水平的开放,二者相生相成。通过不断调整金融业的供给结构,将形成更丰富的金融机构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将在此间面临更复杂、前沿的情况,这可以让金融监管在实践中日臻完善与成熟。
郭树清表示,金融管理部门今后将更加注重专业性、审慎性、稳定性,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偿付能力、流动性、资产分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市场声誉、合规记录、过往业绩等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监管体系,同时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为监管。这体现出,金融开放能使我国金融业更现代、更多元,而这也将推动金融监管体系同步改革,变得更全面、严谨、稳健,实现金融业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