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莉亚网上订餐】萨莉亚卫清西路店又摊上事了?
2018年12月29日,新民晚报报道了巴黎春天浦东塘桥店萨莉亚餐厅出现老鼠的情况,记者于2018年12月30日从浦东市场监管局最新获悉,事发用餐区域于18年12月29日已连夜封闭,由专业机构开展灭鼠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同时,管理部门责成萨莉亚餐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与消费者积极沟通,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目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情况已被通报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萨莉亚餐厅和商场方落实好组织专业机构灭鼠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障用餐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在发生此次安全事故后的不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再一次收到了一位消费者对其在萨莉亚餐厅消费后肠道感染一事的诉状,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成了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14日开庭,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有一段时间了,关于其中约定的十倍赔偿等相关索赔依据,我们邀请了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卞建平律师为我们解析。
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了首负责任制与惩罚性赔偿机制,其中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后再根据责任决定是否发生追偿;第二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本案纠纷中餐厅即属于餐饮服务环节;对于消费者的范畴是否包括职业打假人,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都对职业打假人要求惩罚性赔偿采取适当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严厉制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倒逼生产者与经营者提升食品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施行数年,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必须以遭受损害为必要条件。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法律体系等角度均可以看出遭受损害非必要条件,司法实践通常也持这种观点,如上海高院公布的《2017年度上海法院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案例》“典型案例之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徐某诉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之五:特殊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高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均无实际性损害。
取证方面,作为举证能力较为低下的普通消费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即应当认定合同关系存在,另外还可以采取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