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相选举
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 480名,其中自由民主党 233人,民主党127人,自由党22人,共产党18人,社会民主党8人,公明党31人,保守党7人,其他24人;参议院议员 252名,其中自由民主党104人,民主党56人,自由党12人,公明党、改革俱乐部24人,共产党23人,社会民主党14人,两院俱乐部4人,参议院之会10人,无党派5人。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日本有议会。
国会众议院议员任期为4年,但内阁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进行选举。参议院议员任期是6年,每3年改选一半。日本地方议会,按照法律规定,每 4年选举一次
一、议员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
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 日元。 1925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名到14名不等。
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 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
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 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名议员候选人名额。
以后,根据人口变动等情况,又对选区作了适当调整,改为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3 —5名议员。
1946年日本颁布的新宪法,将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生。按照其后制定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共设252个参议员席位,其中100 名是以全国为一个大选区,统一选举产生;另外152名参议员,最初与众议员一样,即从全国的 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
1950年5月颁布的《公职选举法》对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议员定额、选举程序、选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1982年,国会通过一项改革参议院议员选举方式的决议,将 152名参议员由全国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改为按地方选区选举产生,即按全国47个都道府县各设1个选区,每个选区按人口比例分配2-8名议员名额;将100名全国议席的参议员选举改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选民在选举中直接投政党的票,而不是具体的候选人,而内阁首相,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间接选举产生。
1993年日本大选后,通过了《政治资金规正修正案》、《政党助成法案》,对议员选举中经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1994年,日本对议员选举制度再次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行混合代表制(即采取双票制):即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产生1名众议员;同时将全国再分为11个大选区,以比例代表制方式产生其余的300名众议员。
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同时投两张选票,一张投给小选区的某个候选人,另一张投给大选区中的由某个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小选区以简单多数制产生议员,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有效总票数的六分之一;在大选区的选举中,一个政党只有拥有5名国会议员或拥有该大选区议员总数20%的议员,并在最近一次选举中获得2%以上的选票,才有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通过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议员选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