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藏身第1部】执行悬赏保险 让“老赖”无处藏身
“诉讼期间,债务人隐匿财产、玩消失;受害者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长期以来,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等诸多“拦路虎”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一些“老赖”缺乏法律和诚信意识,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公民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公正赔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执行悬赏保险目前已成为很多地方法院创新执行举措、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新“武器”。
有效破解法院“执行难”
“执行悬赏保险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来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无异于为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开了一扇天窗。”一位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如此评价道。
所谓执行悬赏保险,是指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准许发布悬赏公告之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在保险机构对“悬赏广告”进行投保,承保条件达成时,由保险公司对悬赏线索提供人支付悬赏金的一种保险,可分为提供财产线索类和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两类。
自2016年起,很多地方法院将执行难列为“一把手”工程,结合悬赏制度,尝试引入保险机制,执行悬赏保险应运而生。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一条提到,符合《规定》中悬赏执行条件的案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相关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一般来讲,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同意后,申请执行人方可向保险公司购买悬赏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如果举报人举报信息经过法院审核并最终成功执行,保险公司支付赏金。
对于案件的种类并无限制性要求,均以法院出具的意见为准。保费方面,申请执行人会根据执行未到位金额自定悬赏比例,保险公司多按照最高悬赏金额10%的比例收取保费,最高悬赏金额会设定上限。
各级法院执行局及业内保险专家普遍认为,悬赏保险作为由保险机构和法院联合开发的创新保险产品,有效减轻了申请执行人支付高额悬赏金的负担,解决了部分地方法院对悬赏金承担分配不一的问题,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查找线索的同时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曝光范围,长期效果值得期待。
不过,对于这种新型保险产品也有质疑声。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郝演苏就认为,保险属于商业行为,无论悬赏保险是否符合风险补偿原则,商业行为不介入司法行为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外高度发达的保险市场尚无开办与司法行为相关保险的先例,这项业务可能给保险公司造成财务风险。
新险种遭遇新问题
早在2017年5月,云南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出悬赏保险,后因实行效果不错在全国至少20余省份的地方法院得到推广。经营执行悬赏保险的公司主要有人保财险和大地财险两家。以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为例,该公司已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备忘录,推广包括悬赏保险在内的一揽子执行保险机制。近10家法院都在合作范围内,覆盖率约50%,其中包括三家中院和两家诉讼案件量在全市排名前列的重点辖区法院。
据记者了解,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悬赏保险都推行得很顺畅。如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实施“执行无忧”悬赏保险的一年多时间里,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约不足10份,而符合悬赏保险适用的案件超600件。
推广执行悬赏保险的“卡脖子”环节在哪?“悬赏保险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无论是法院还是执行申请人,社会各方对法院加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及悬赏保险的作用意义、运行机制等,都需要一个逐步加深了解、提升认知的过程。”上述负责人表示。
一位法院人士坦言:“此类新商业险种受众群体范围特定、规模较小,加之开展业务的公司缺乏竞争,导致保险公司在宣传推介上有所忽视。法院的宣传渠道又相对有限,造成执行悬赏保险形式化意义大于实质化。”另外,该保险专业化程度较高,若没有详细解说,当事人了解不充分,直接影响投保意愿度。而对法院来说,权益人申请适用执行悬赏保险,法官需额外耗费时间、精力,工作人员的讲解不清会使一些申请执行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放弃投保。
悬赏保险机制的未来发展还需要各级保险监管部门与法院系统的沟通协调,结合实际经验,制定统一的执行悬赏启动标准及适用范围,明晰保费额度的界定、线索举报人的资质和范围、奖金发放程序、宣传责任等具体细节。在当前阶段,保险公司层面能做的就是主动与各级法院沟通对接,通过与各级法院紧密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大宣传投入和力度,提高执行悬赏保险的社会认知度。
从长远来看,悬赏保险制度的完善有待险企与各级法院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如何推广悬赏保险的覆盖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特别提醒,对于执行悬赏保险这种新事物,应注意防范衍生性的社会问题,比如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赏金,可能采用非法的方式来获取个人和财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