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怎么识别真伪】伪造公司印章罪实务问题的辨析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伪造公司印章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被告人刘发某为天和公司获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贷款,请湖北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合公司)提供担保。2012 年11月22日,盛合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向刘发某传送制作好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书》,刘发某请人私刻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并将公章在《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书》上加盖后,将《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书》交给盛合公司。
后天和公司由盛合公司担保累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贷款600万元。经鉴定,被告人刘发某所使用的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系伪造。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发某没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也没有伪造协议 书,只是使用加盖了伪造印章的协议书,虽然具有违法行为,但不能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不能及时还银行贷款,是因被他人所骗导致资金周转不灵,并非主观故意, 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案件焦点】
刘发某本人没有私刻实体印文图案,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发某伪造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刘发某请人私刻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并将公章在《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书》上使用,虽然不是刘发某本人私刻公章,但刘发某授意他人私刻公章的行为应视为刘发某的行为,且伪造公司印章侵犯的是公司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辩护人认为刘发某没有私刻实体印文图案,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
刘发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刑法罪名存在着边界不清、标准不一的现实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提倡鼓励社会诚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现实生活中,《刑法》对于本罪的规定早已不能规范现今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此类犯罪仍然十分猖獗。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与本罪相关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做出新的审视。
一、立案标准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伪造公司印章是按照一个现存的公司印章为模板,刻造一个的一模一样的印章,包括自己伪造以及委托别人伪造。自己编造一个公司名称,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等罪。
二、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本罪中的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
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三、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内涵
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本质是能够体现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代表公司与相对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司商业信誉和商业形象。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条文包含了我国刑法关于惩治伪造公司印章的规定。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没有印章刻制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此处的“印章”,是指公司以文字、图像等信息表示其名称或者组织机构属性的公章、专用章,能够代表单位内部行使管理职权,外部从事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标志。
从本罪在刑法分则的位置来看,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即设立本罪目的是为了维护印章的管理秩序,以及保护公司对外的诚实信用和商业形象,从而保障社会管理秩序。
四、伪造公司印章罪的适用现状
实践中,伪造印章的实质目的是为了进行其他活动,如行为人企图实施更为严重的罪行而伪造印章,时常构成伪造印章罪与其他罪名的牵连犯。在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刑法原理,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即以行为人实施的重罪定罪处理,将伪造印章的行为作为实施重罪的犯罪手段被包含吸收。
另外,伪造印章与后续犯罪也可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则应以伪造印章罪和后续使用印章犯罪数罪并罚。
例如,行为人以贩卖假章为目的伪造了公司印章,但假章一直未能销售出去,转而使用伪造的印章进行诈骗,就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所以,实践中单独以本罪定罪处罚的案件相对较少。针对于此,有学者认为,伪造公司印章罪重点打击伪造印章之后的违法使用行为,属于牵连、附属罪名,甚至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刘发某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证明天和公司对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800万应收账款的权利,提供给盛合公司作为担保质押。后天和公司由盛合公司担保累计在银行贷款800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判定因素
伪造印章的行为可谓千变万化、五花八门,但并非任何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都需要接受刑法的规制。影响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入罪的常见因素有哪些,也是本文加以研究的问题。
犯罪对象,即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所产生的物——公司印章,根据伪造犯罪原 理,伪造印章罪是维护真实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所以,伪造的对象必须是侵犯了真实印章的管理秩序,或侵犯了实际存在单位的诚实信用度的印章,既包括公司的公章、专用章,也包括公司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印章。此外,伪造印章的数量不是伪造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印章的内容进行判定,伪造印章和真实印章在内容上达到了何种相似程 度,即真假章的内容之间是否完全一致或者具有高度相似性,能否“以假乱真”使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这要以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水平作为标准。
审查伪造印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侵害伪造印章罪保护的具体、实际法益。本罪是为了维护印章的管理秩序,同时也是保护公司对第三人的商业信用,侵害此法益的现实危险,是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如行为人伪造印章的目的仅为个人欣赏,而不作其他用途,这样的行为因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本罪究竟打击的是伪造行为,还是伪造印章后的使用行为。如果打击的是伪造是打击后续使用假章的行为,那么伪造印章的行为只是其他犯罪的预备阶段,不能单独评价为伪造印章罪。“使用,,行为不是伪造印章罪的必要前提,但主观上要以“使用”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伪造印章前或后有“使用”的主观意图,这里的“使用”应理解为销售、欺诈等足以侵害本罪保护法益的行为。
综上,一旦伪造印章的行为达到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就可以认为是犯罪,换言之,伪造印章的行为必须具备对刑法所保护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才能入罪。
六、相关实务问题探究
近年来,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新手段、新花样层出不穷,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厘清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实务问题。
1.伪造虚构不存在的公司印章
印章管理秩序保护的是实际、具体的印章效力和信用,是行使具体、实际的印章管理权。没有真实单位存在,那被伪造的印章就不会对具体的印章效用管理产生实质影响。显然,“伪造印章的行为必然妨害印章管理秩序”的认识是有失偏颇的。
刑法设立伪造印章罪的目的不仅为了维护印章管理秩序,还为了保护真实存在公司的商业信用。倘若行为人伪造虚构公司印章,足以使一般大众误认为是与其名称相类似真实存在的公司的印章,说明虚构的公司与真实存在的公司名称极为相似,该伪造行为实质上是伪造了真实公司的印章。
2.伪造已经失效的公司印章
印章在制作使用以后,还可能出现印章内容变更、印章注销等事项,按照规 定,印章变更或者注销以后,原来刻制的印章就可能失去效力。伪造失效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有必要进行区分。
第一,公司经注销登记,原公司的印章也随之失效。伪造已经注销的公司的印章,行为实质和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是一致的,不宜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论处。第二,公司存续期间,印章因其他事由而失效。伪造此失效印章的行为,除非印章失效事实被一般公众所熟知,既不损害印章的管理秩序,也不影响印章所属公司的信用度和商业形象,否则,仍然侵犯了伪造印章罪所保护的法益,可能构成犯罪。
3.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有差异的印章
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有差异的印章,此行为的关键点在于伪造的印章能否使相对人产生认识混淆。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原因将印章伪造得与真实印章不完全一致,但只要真假印章之间所代表的被害公司具有同一指向性,或者真假印章之间的意义和用途基本一致,并且让普通大众难以辨别真伪,足以侵犯被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即可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原文载:《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第一版。本文作者王南,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P216—P221。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预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