铤而走险理判事判 铤而走险卖毒品 触犯刑律判蹲监
黄某铤而走险贩卖冰毒,被民警抓获。宁明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00元及毛重1.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5月12日22时许,黄某在宁明县城中镇中华街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袋冰毒卖给林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林某身上缴获1小袋冰毒,从黄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1小袋冰毒。经称量,从林某身上缴获的1小袋冰毒毛重0.55克,从黄某身上查获的1小袋冰毒毛重0.48克。经检验,从林某、黄某身上缴获、查获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宁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