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金瑛 女演员网上发布情敌裸照 致对方险些自杀
原标题:女演员网曝“小三”裸照被判侵权
自媒体横行的当下,“围观文化”、“看客文化”已经成了网络一景,大小明星动辄被人围观已经稀松平常,很多普通人也深受其害,因为一些矛盾被人把个人信息发到网上,遭受网络暴力的蹂躏。对此,法律将作出何种判断?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案件。
30岁的少妇丁梦将20岁年轻女孩范柳的裸照,用自己的账号发在新浪微博上,差点导致范柳自杀。范柳随后将丁梦告到了南京鼓楼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一审判决丁梦书面道歉,此外,还须在其微博账号发布道歉函,并赔偿范柳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9500元。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裸照被发,女孩告30岁少妇
去年9月,南京鼓楼法院接收了一起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原告是20岁的女孩范柳,被告名叫丁梦,是一名30岁的少妇。在诉状中,范柳称,2016年5月15日,丁梦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关于自己的不雅照片。因为该微博账号有众多粉丝,微博发出后造成的影响巨大,给自己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
范柳认为,丁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丁梦向自己书面道歉,并在其微博上连续15天持续道歉,并判令丁梦将其掌握的不雅照片全部删除,此外,再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500元及诉讼费907元,合计10万余元。
案件开庭后,被告丁梦在法庭上爽快地承认了事实。她说,自己确实于2015年5月15日晚七八点左右在微博上发布了范柳的裸照,但已经于次日中午左右删除。发布的内容除了有范柳的裸照,还有范柳正常的自拍照,以及范柳微信的信息资料内容。
“我认为我的行为达不到对范柳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即使对范柳构成精神损害,损害数额也没有她主张的那么多。”丁梦称,自己只同意书面及在微博上向范柳道歉,但不同意赔钱。至于范柳所说的自己掌握的不雅照片,已经全部删除了。
为泄愤,微博发“小三”裸照
那么,丁梦为什么要发送范柳的裸照呢?两人之间到底有何冤仇?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原来,丁梦是一名女演员,经常在外演出。长此以往,丁梦的丈夫赵勇找到了机会,与年轻的范柳发生了恋情,而丁梦得知此情况后极为愤懑。
2016年5月15日晚,丁梦趁赵勇不注意,将赵勇的手机偷偷拿走,果然在其中发现了大量范柳的照片,除了生活照之外,还包括部分裸照。看到这些照片,丁梦感到眼前一阵发黑,她觉得一定要让“小三”受到惩罚,以泄心头之恨,于是,便发生了上文所述的在微博上发送裸照的事情。
照片发出后,引起众多跟帖及评论。次日上午,范柳去南京某公证处对丁梦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用1500元,随后又报了警。警方与丁梦联系后,丁梦即时删除了涉及范柳的微博内容。当日晚7时许,范柳在一家寺庙大门口意欲自杀,好在当时周围有很多吃完晚饭后外出散步的群众,发现了范柳的异常并迅速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范柳送往附近医院包扎了伤口。在医院,范柳仍然表现出自杀的倾向,民警见此只好将范柳移交到辖区派出所,才最终平息了范柳的情绪。
侵犯名誉权,少妇判赔9500元
对于自己和有妇之夫发生恋情的事实,范柳并不否认,那么,丁梦将丈夫手机中存有的范柳的照片发到网上,到底算不算侵犯名誉权呢?对此,鼓楼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方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予以认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丁梦出于泄愤,擅自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范柳的裸照,引致众多评论及跟贴,丁梦主观上具有过错,范柳为此报警并在心理上产生较大压力,进而产生自杀倾向,应认定丁梦所实施行为给范柳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据此,鼓楼法院认为,丁梦所实施的行为已造成对范柳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丁梦应向范柳书面道歉并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道歉函以消除影响。范柳为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用1500元,丁梦应予赔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丁梦应赔偿范柳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丁梦陈述其已删除了所掌握的范柳所有的不雅照片,范柳目前亦无证据证明丁梦仍持有其不雅照片,法院对丁梦的陈述予以采纳。范柳主张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并无法律依据,对范柳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法官提醒,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有很多方式,但如果采用违法的形式来进行,逞一时之快,不但不能维护自己权利,还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