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诉辽宁省政府】仰融诉辽宁省人民政府案
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重新审阅了地区法院对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提出的诉讼基于主权豁免作出的撤诉判决。豁免法是“(美)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进行管辖的唯一依据”。外国国家免予在美国受到起诉,除非其被质疑的行为属于法案列举的几项例外情形之一。
“如果被告质疑的仅仅是原告的管辖权主张在法律上的充分性,则地区法院应将原告对事实的主张当作是真实的,并决定这些事实是否可将案件归属于原告援引的豁免例外的任何情形。”如果某外国“主张,即使原告的主张是真实的,仍不足以归于商业行为例外,那等同于在法律上对主张的充分性提出质疑”。同上,“如果诉由是基于一个主权行为”,“管辖则不存在”,地区法院可以据此驳回起诉。
本案中,仰融主张辽宁省政府“实施征收原告股份、其它股权利益和其它财产的方案,为自己的商业利益而控制这些财产”属于《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a)(2)款项下第三种情形下的“商业行为”,即是“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与该外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并且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的行为”。
本案行为发生在美国之外,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的问题是:(1)省政府的行为是否与在中国的“某商业行为有关”;(2)如果是这样,该行为是否“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
本案当事方对构成仰融诉讼基础的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有不同意见。仰融侧重于省政府的全部行为——包括沈阳市最初参与沈阳汽车合资项目、工作小组设立新华晨、将华晨中国的股份从基金会转让给新华晨以及新华晨要约收购华晨中国剩余的公开交易的股份——称这些行为是市场私营参与者的行为。
另一方面,省政府则侧重于仰融主张的其财产“被辽宁省政府⋯⋯错误征收”;省政府称仰融指控其征收华博在华晨中国的股权,而征收是典型的政府行为。
根据省政府的说法,其控制了基金会以及华晨中国股份之后的任何行为——包括将股份转让给新华晨——仅与已被征收的资产的最终处分有关;省政府还指出,这些行为不能将最初的征收行为转换成商业行为。仰融反驳说工作小组的成立是为了通过基金会接管华晨中国,省政府坚持认为构成了诉状基础的这一行为,是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实施的行为。
上诉法院认可了被上诉人的主张,认为中国辽宁省政府的行为仍然是主权行为,从而享有豁免权。据此,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