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口九道歉】明明跟“大口九”签署加盟合约民众一奶茶店
日前,民众镇某珍珠奶茶店的老板曾某因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被佛山“大口九”告上了法庭。让他疑惑的是,自己明明跟广西“大口九”签署了加盟合约,为什么还败诉了呢?原来,此“大口九”非彼“大口九”。
案情回顾:
奶茶店老板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法庭
2009年3月30日,卢某将“大口九”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设立了佛山市大口九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大口九”),并授权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2014年5月,卢某发现曾某未经许可和授权,擅自在民众镇某珍珠奶茶店的店面招牌、产品销售清单、宣传单、产品外包装及装饰装潢上均突出使用了含有“大口九”字样的商标,更在宣传单中称为“升级版大口九”。
卢某认为,曾某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查明真相:
此“大口九”非彼“大口九”
法院审理查明,卢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证号第37X、61X4、618X、102X号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依次为奶茶、牛奶饮料,果汁、果汁饮料、汽水,咖啡馆、餐厅、饭店及杯、餐具、纸或塑料杯等。
曾某加盟的则是广西“大口九”,该公司由蔡某在广西平南县成立的,他在2011年12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含“大口九”字样的商标(与佛山“大口九”字体不同),核定使用商品为茶、茶叶代用品、糖、咖啡、蜂蜜、非医用营养粉、冰淇淋、豆浆。
2014年2月9日,广西“大口九”、蔡某与曾某签订一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含有“大口九”字样的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为咖啡饮品,使用期限为5年。随后,曾某奶茶店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制售)。广西“大口九”、蔡某向曾某提供带有“大口九”字样标识的封口膜、塑胶杯、店面招牌等,曾某在宣传单、店内装潢、店面招牌灯箱等多处地方使用了“大口九”标识。
裁判结果:
侵犯商标专用权需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实际上是将“大口九”标识使用于餐饮服务上,而不是对第8X号注册商标在茶、咖啡商品上的使用。
广西“大口九”、蔡某是明知曾某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大口九”标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于“大口九”标识与卢某系列“大口九”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将其提供的餐饮服务来源与卢某产生特定的联系,其行为侵犯了卢某系列“大口九”商标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令曾某停止侵犯卢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大口九”标识(含侵权产品、店面招牌等),并立即销毁相关销售清单、宣传单;广西大口九食品有限公司、蔡某判决停止向被告曾某销售相关包装杯;曾某向卢某支付赔偿款12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广西大口九食品有限公司、蔡某向卢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商标必须在核定商品上使用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朱慧珊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专有使用的权利。“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会落入其他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蔡某所有的注册商标“大口九”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茶、咖啡代用品等商品,属商品类商标,如果蔡某、广西大口九公司、曾某是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则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从该奶茶店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及其他事实,曾某系将“大口九”标识用于餐饮服务,而蔡某、广西大口九公司对此明知、默许并积极提供经营资源的。均侵害了卢某系列“大口九”商标的商标权。
由于特许加盟模式相对省心,因此是不少投资者首选的投资方式之一,但目前不乏一些专门“炒”项目的公司挑选一些当下市场中较热的项目作为样本,重新包装炒作,有些连食品的包装袋都与市场中现有项目相似。朱慧珊称,如果人们不仔细审查,很容易牵涉进商标侵权问题,会背负上侵权责任。本案属于这种情况,投资者最好考证清楚再加盟,避免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