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高娃作品】因无法“退休” 演员哈斯高娃起诉中央民族歌舞团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巍)称因27年前调入中央民族歌舞团时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自己如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演员哈斯高娃将中央民族歌舞团诉至法院,5月17日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中央民族歌舞团认为,此案已过诉讼时效,哈斯高娃应对自己的档案问题负责。
公开资料显示,1962年出生的哈斯高娃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曾经在许多影片担任主要角色。她起诉称,1991年,为了解决哈斯高娃与丈夫腾格尔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中央歌舞团把哈斯高娃从内蒙古民族剧团调到该团工作。
哈斯高娃表示,自己在调到中央民族歌舞团后,当年该团有领导曾经向其表示,调动只是解决北京户口,并不安排工作也不发工资。
1996年,与腾格尔离婚后,哈斯高娃按东方歌舞团领导要求,将档案挂靠在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2017年,已到退休年龄的哈斯高娃,在去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其档案中没有进京审批手续,所以无法办理退休。
此后,哈斯高娃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人事司查询到了自己的进京及工作调动全部手续,看到了中央民族歌舞团盖章、写着自己名字的工资待遇转移证,该份材料显示自己工资为205元,发放至1996年3月31日,备注津贴137元,同时附有当时歌舞团负责人的签名。
哈斯高娃认为,自己原本是有正式的调动手续和工作岗位,但由于中央民族歌舞团相关工作人员使自己失去工作机会,影响了事业发展,并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现在其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退休。故起诉请求确认哈斯高娃存在调入中央民族歌舞团工作的合法审批手续,为哈斯高娃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并解决本属于她的职工住房一套,且补发国家给她按人员编制下发的工资1139984元,同时支付故意欺骗使她失去工作的赔偿金354476元及精神损失费240000元。
对于哈斯高娃的诉请,中央歌舞团代理人首先对哈斯高娃的遭遇表示同情。
中央民族歌舞团答辩称,哈斯高娃的档案已经于1996年从中央民族歌舞团调出,由本人转交到了中国电影合拍公司,档案已经移走,中央民族歌舞团就没有了履行保管义务的基础,哈斯高娃应该对自己的档案负责。自1996年到2017年,已经有21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20年的诉讼时效。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有法律上的意识,而且还要及时。
对此,哈斯高娃的代理人表示,将档案直接交给个人本来就不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侵权的状态一直持续,而且诉讼时效期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而哈斯高娃直到2017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中央民族歌舞团回应称,权利保护有一定期限,如果因为侵权状态一直持续,诉讼时效就可以无限延长,那诉讼时效就没有规定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