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国书法 建国之初的消防立法
建国以来,我国的消防法规体系建设走过了一段形成、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从1957 年我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到目前以《消防法》为主体的消防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和完善,消防工作者在与火灾作斗争的经验教训中不断研究火灾规律、认识火灾规律,结合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火”之途,消防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建国之初的消防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的国家政权对如何确定适应中国国情的消防治理政策和开创消防工作的道路,进行了认真的探索,除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组建了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和消防队伍外,还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法制建设等方面不断积累经验。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公安部于1950 年7 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消防工作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工作的三个基本任务之一,被提上了会议议程。罗瑞卿部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全国消防工作要贯彻“防火为主,消火为辅” (后改为“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指导思想。
这一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后经中共中央批准,被确定为消防工作的方针。 1957 年9 月11 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向全国签署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关于消防工作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1957 年11 月29 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 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工作的任务、方针、路线、工作重点和要求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消防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