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贡生和监生 明清时期的生员、贡生与监生
《明史·选举志一》:“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
其径由学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亚也,外此则杂流矣。……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清史稿·选举志一》:“有清学校,向沿明制。京师曰国学,并设八旗、宗室等官学。直省曰府、州、县学。”
一、生员
生员是指经过童试取入地方官学(府、州、县学)的学生,俗称秀才,也叫茂才、博士弟子员、弟子员、庠生等等。称庠生是因为上古曾称学校为庠。在州、县学的叫邑庠生、县学生,在府学的称郡庠生、府学生。
生员有廪膳生员(廪生)、增广生员(增生)、附学生员(附生)等类别,统称诸生。
廪膳意为公家提供膳食或享受公家膳食补贴(称为食廪、食饩、食廪饩);增广意为增加名额;附学意为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明初生员有定额,皆食廪。增加名额后,原额内者为廪生,增额者则为增生;增生虽无食廪饩的待遇,但亦有名额的限制。
附生原指在增生之外额外增加者,后则凡初入学者皆谓之附生。附学生员没有数额的限制。廪生除食廪外,食廪年久的廪生可充岁贡。廪生也有一定职责,如必须为应考的童生作担保,保证其无身家不清及冒名顶替等弊。清代生员也主要是廪生、增生、附生三大类。清康熙时,因筹饷而特许由捐纳取得府、州、县学的生员资格,此种生员称为例生或饷生。不久停止此例。
府、州、县学的程度一样,但规模不同。明洪武二年十月辛卯命郡县立学校,并规定生员人数: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明史·选举志一》: “生员虽定数于国初,未几即命增广,不拘额数。宣德中,定增广之额:在京府学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
”清代“顺治四年(1647)规定,各省儒学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康熙九年(1670)改为: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小学七、八名。”(1)
成为生员,便具有比一般平民优越的身份。《清史稿·选举志一》:“凡优恤诸生,例免差徭。廪生贫生给学租养赡。违犯禁令,小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大者申学政黜革后治罪,地方官不得擅责。”明英宗天顺六年(1462)正月规定:“生员之家并依洪武年间例,除本身外,户内优免二丁差役”(2)
童生成为生员后,还要接受诸多考校。对生员的考校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由教官考校,有月课、季考两种。月课每月进行一次。季考是春、夏、秋、冬每季考试一次,内容同月课。并且每月召集生员聚于明伦堂内,背诵顺治帝《训饬士子文》及康熙帝《卧碑》文。除丁忧、患病、外出从师以及不可脱身的事故外,一律不许告假。一年内有三次不参加月课者予以警告,一年内始终不参加月课、季考者革除名籍黜为民。月课、季考的试卷要送交学政查核备案。
一类是由皇帝特派的学政(3)主持的考试。有岁试(岁考)和科试(科考)两种。一般在学政三年任期内,第一年进行岁试,第二年进行科试。
岁试对生员分别优劣,酌定赏罚。岁试实行“六等黜陟法”,即按成绩划分六等进行赏罚。
明代的“六等黜陟法”规定: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
清代实行的“六等黜陟法”,比明代实行的显得繁密得多:
名列一等者,无论是增生、附生还是青衣、发社者(4)都可补为廪生。如果廪生无缺额,则附生、青衣、发社皆补入增生。增生无缺位,青衣、发社补为附生;都可以等待廪生有缺额时实补。因过错停发廪饩或降等的廪生、增生,恢复其原有待遇、资格。
名列二等者,增生补为廪生;附生、青衣、发社补为增生,增生无缺额时,青衣、发社补为附生;停发廪饩,降为增生者,恢复廪生资格。增生降为附生者,恢复为增生,但不能补为廪生。
名列三等的,原来停发廪饩者,待廪生有缺额时恢复其原来待遇。丧假结束复学者、病愈经考试复学的,因事降等而查清事实予以恢复的,增生降为附生者,都恢复原来身份;青衣、发社可以恢复附生资格,廪生降为增生者则不许恢复。
名列四等者,廪生免于责打,但要停发廪饩;保留空缺(他人不可递补),六个月内进行补考,原来受到停发廪饩和降等处分的廪生不许补考;增生、附生、青衣、发社者,一律责打。
名列五等者,廪生停发廪饩,准其他人递补。原来已受停发廪饩处分的,廪生降为增生,增生降为附生,附生降为青衣,青衣降为发社。原受发社处分者革黜为民。
名列六等者,有十年以上廪生资格者发社,廪生六年以上和增生十年以上者,罚充本处书吏,其余革黜为民。入学不满六年的生员发社。
对于生员来说,岁试是至关重要的考核。生员必须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革黜为民。因故告假缺考者限期补考,不参加补考者亦革黜为民。乾隆十年(1745)改定:连续三次未考者革黜为民(后放宽为五次缺考始革黜为民)。
科试主要是生员取得报考乡试资格的考试。岁试中前四等才有参加科试的资格。经科试,列入一二等及三等前五名(大省则前十名)者才有资格报考举人。科试所考内容与岁试基本相同。科试结果要报礼部备案。此外,科试也有“充补廪、增给赏”的功能,在这方面它与岁试相同。顺治十五年起停直省科试,至康熙十二年恢复。
“府、州、县学无固定学习年限,多有白头至老,始终为一秀才者。生员的出路有二,一是通过荐举做国子监贡监生,一是通过乡试成举人,两者合称举贡。”(5)
二、贡生
所谓贡生,本指地方进献给朝廷任使的生员。据《明史·选举志》和《清史稿·选举志》的记载,贡生在明代分为岁贡、恩贡、选贡和纳贡四类。清代还有副贡和优贡两类。另外,选贡和纳贡在清代分别称为拔贡和例贡。在清代,贡生也称作“明经”(6)。
1、岁贡。岁贡是各类贡生中出现得最早的,初见于洪武十七年。《明史·选举志一》:“贡生入监,初由生员选择,既命各学岁贡一人,故谓之岁贡。其例亦屡更。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县学以一、二、三年为差。二十五年,定府学岁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
永乐八年,定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岁一人,县间岁一人。十九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复照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统六年,更定府学岁一人,州学三岁二人,县学间岁一人。弘治、嘉靖间,仍定府学岁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遂为永制。”
《明史·选举志一》:“岁贡之始,必考学行端庄、文理优长者以充之。其后但取食廪年深者。”洪武二十一年(1388)九月明太祖令礼部申明“必资性淳厚、学问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选为岁贡生。万历三年(1575)五月规定“凡起送贡生,必年六十以下,三十以上,依补粮次序为定”。
《清史稿·选举志一》:“顺治二年,命直省岁贡士京师。府学岁一人,州学三岁二人,县学二岁一人。一正二陪,学政严加遴选。滥充发回原学;五名以上,学政罚俸。十五年,令到部时详查,年力强壮者,乃许送监。康熙元年,减贡额,府三岁二人,州二岁一人,县三岁一人。八年,复照顺治二年例。”
因岁贡者往往是“较其食廪浅深,挨次出贡”(雍正帝语),故有“挨贡”之称。“挨贡”听起来多少有些贬义,而“岁进士”则是岁贡生的雅称。
明代和清初,岁贡到京后一般都要经过廷试。经廷试录取的岁贡最初都先送国子监肄业。明初洪武八年(1375)三月至二十六年(1393)十月,有设在南京的京师国子监(称国子监,也称太学)和设在安徽凤阳的中都国子监。
洪武十六年(1383)十二月“命生员中式上等者送国子监,次等送中都国子监。”永乐元年(1403)明太宗设北京国子监。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后,以原京师国子监为南京国子监,简称南监;北京的国子监称国子监(也称太学),是为北监。此后终明之世便有了有了南监、北监之分。岁贡生各随地方以入南北二监。顺治七年(1650)二月裁南京国子监,改为江宁府学。于是贡生入监也就无分南北了。
对考试不中式的贡生则给予一定的处罚。明代皇帝实录中对考试不及格的贡生作何处罚有明确的记录。洪武十八年(1385)正月规定:初试不中者令还原学读书,以俟再试,再试不中者罚为吏之。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七月规定为“廪食五年者为吏,不及者遣还读书,次年复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罚为吏。
”宣德十年(1435)九月改为“初不中者仍发原籍住廪肄业以待复试,再不中者发充吏役”万历十二年(1584)七月放宽了要求,改为“岁贡廷试,必文理十分纰缪者,姑量驳一二,小疵不妨尽留。
岁考四等停粮,照旧例不作缺,五等作缺递降。岁考三等即准收复,廪生考贡及大比,文理不堪,止发回肄业,不必复行降黜”。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三月,干脆取消了对岁贡生的廷试。
据《永乐实录》第219卷的有关记载,最迟不超过永乐十七年,已有贡生未进国子监读书便已授以官职。康熙二十六年取消对岁贡生的廷试后,“但由学政挨序考,准咨部选授本省训导”(7),未提入国子监肄业。
2、恩贡。它是岁贡在特殊情况下的改称。明代“恩贡者,国家有庆典或登极,诏书以当贡者充之,而其次即为岁贡。”(8)清代“因明制,国家有庆典或登极,诏书以当贡者充之。顺治元年,诏直省府、州、县学,以本年正贡作恩贡,次贡作岁贡。历代恩诏皆如之。”(9)恩贡也称“恩进士”。
恩贡何时出现尚不清楚。明万历(1573—1620)之前的皇帝实录中均未见到关于恩贡生的记录。
3、选(拔)贡。明弘治十四年至十八年间因南京国子监祭酒章懋(弘治十四年起任)言,“于常贡外令提学行选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以充贡(10),此即选贡。
“选贡多英才,入监课试辄居上等,拨历诸司亦有干局。”(11)但因“其始欲以补岁贡之乏,而其后遂至妨岁贡之途”,于万历二十七年(1599)七月后曾罢停选贡。至崇祯时又曾举行。明代选贡生起初入北监,后亦有部分入南监。
清“因明选贡遗制,顺治元年举行。顺天六人,直省府学二人,州、县学各一人。”(12)自顺治十五年(1658)起至雍正五年,选贡也曾多次罢停。雍正五年十二月,定六年选拔一次。至乾隆七年(1742)二月改定为十二年选拔一次,并永著为例。
4、副贡,各省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为副榜。“副榜入监。顺治二年,令顺天乡试中式副榜,增、附准作贡监。廪生及恩、拔、岁贡,免坐监,与廷试。十五年,他贡停,惟副榜照旧解送。康熙元年,停副贡额。十一年,以查禄奏复。”(13)
5、优贡,每三年考选一次,举送的次数比拔贡多。对优贡的要求比拔贡的宽:“优生到部向不朝考”。乾隆二十三年(1758)三月后改为“俟到有四五名时,由部奏派大臣,试以书艺一、诗一,分等第进呈。明通者劄监肄业,荒疏者发回原学。
”(14)故优贡的地位比拔贡的低下。例如,同治年间(1862—1874)对于考取的拔贡生,有的“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学习”,有的“以知县试用”,有的“交吏部询问,以教职、佐贰等官分用”;而对于考取的优贡生,只是“以知县试用”或“以教职用”,并无做小京官的。
岁贡、恩贡、拔贡、副贡和优贡,合称“五贡”。读书士子除了参加科举考试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谓之正途。清初还有因立军功而准作贡生的所谓“功贡”。“未几例停,则开国时权宜之制也。”(15)
恩贡、拔贡、副贡的地位均高于岁贡。这从任职安排上可以看出。例如:乾隆元年(1736)七月,乾隆帝曾批准吏部议准的御史夏之芳所提出的建议:“恩贡、拔贡、副榜贡生准以州同、州判、县丞分别考取,岁贡准以主簿、吏目分别考取。
”另外,从对乡试落第年老诸生的恩赏中也可以看出恩贡、拔贡、副贡的地位比岁贡的高。例如,乾隆五十七年(1792)九月,乾隆帝对于顺天乡试中年在七十以上的落第者,原属副榜、拔贡、恩贡的,“俱著加恩赏给举人,准其一体会试”,而原属岁贡的则“加恩赏给副榜”。
优贡的地位大致与岁贡的相当。乾隆二年(1737)二月,对国子监所提“优贡一项,既以优行保题肄业,其期满铨选,尚无定例,可否亦照恩、拔、副贡一体选用”的问题,吏部认为:“应照岁贡之例。肄业期满,准其归于各本年岁贡分内,以复设训导选用。
如遇考职之时,亦准其一体咨送,以主簿、吏目分别考取铨选。”吏部这一议复也得到乾隆帝的批准。道光五年(1825)五月在“定满洲、蒙古考职例”时,也是将优贡与岁贡列为同类:由恩、拔、副贡生考取一等者,以州同用;二等、三等以州判、县丞用。由岁、优贡生及考中监生、捐纳贡、监生考取一等者,以主簿用;二等以吏目用。
上述五贡之外有所谓例贡者(明代多称为纳贡)。“凡儒学中的廪、增、附生,按政府规定报捐为贡生的,称例贡。这是当时由捐纳入官的必由之路。……例贡或在监肄业,或在籍,均可称为国子监监生。”(16)例贡按其报捐前的生员身份,可分为廪贡、增贡和附贡。
例贡不属正途出身,其地位自然低于上述五贡。康熙二十年六月有旨:“汉军、汉人捐纳岁贡,俱不准作正途考选。”雍正元年(1723)二月规定:“各省教职,俱以举人、恩、拔、副榜、廪生挨贡补用。其捐纳人员,教谕改以县丞用,训导改以主簿用。”例贡“由于是出资捐买而得,很为一般人所蔑视。……乾隆年间议准,例贡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准其辞掉例贡头衔,以原来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17)
三、监生
明清时期中央官学、全国最高学府是国子监(有“成均”、“太学”等别称)。
国子监的生徒除监生以外,还有以贡生的身份入监肄业的“贡监”和以举人的身份入监的“举监”。
举监早在洪武六年三月便已出现。永乐年间(1403—1424),先是“会试下第举人例送监”,永乐十九年(1421)六月因“国子监生岁益增,又今学舍隘不能容”,令“下第举人发还原学进业,以待后科”(18)
监生在明代分为荫监和例监(也称“纳监”),清代则还有恩监、优监两类。
1、恩监。“乾隆年间开始实行,主要是选拔和照顾一些资历、身份较特殊的士子,恩准入监肄业。乾隆二年(1737),准八旗汉文官学生应讲求经史,每三年奏请钦点大臣考试,优者拔作监生,与汉贡监等一体肄业。后又议准,八旗算学生、汉算学生、钦天监天文生均准考恩监。乾隆五十一年(1786),凡陪祀孔庙的圣贤后裔,本人是武生、俊秀及无功名、顶戴的俊秀,均恩准做监生。”(19)
2、荫监。荫监分恩荫和难荫两种。恩荫是按内外文武官员品级,荫子入监。“其得入监读书者称官生,以别于民生。亦有不限于官品而特恩入监者,称之恩生。一般死节官员之子得为恩生。”(20)
3、优监。“与优贡类同,唯入监条件略有降低。雍正十一年定,在地方儒学为附生及武生的,可以选为优监生。”(21)“雍正间,始析贡、监名色,廪、增准作优贡,附生准作优监。”(22)
4、例监。“与例贡类同,亦是条件更放宽。凡未取得生员资格的读书士子,即俊秀,可以通过捐纳而取得监生资格,称例监”。(23)
在清代,贡生的地位明显高于监生。例如:雍正五年(1727)九月规定有关人员的帽顶,其中“七品以下及进士、举人、贡生俱用金顶;生员、监生俱用银顶。”(24)雍正十一年(1733)十二月壬戌,雍正帝“谕内阁:各省保送优生内,廪、增生俱准作岁贡,附生准作监生,入监肄业。
”(25)乾隆十年(1745)六月,监生石尔禄因在出师义桑口等处立一等军功而授为贡生。(26)而从《明史·选举志一》所谓“纳贡视例监稍优”看来,在明代贡生的地位也是高于监生的。
1、5、16、17、19、20、21、23.见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年重印)第十卷丙编第七章第五节《(清代)学校与科举》。
2.见《英宗天顺实录》第336卷
3.学政:“提督学政”的简称,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和岁试、科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学政一般由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翰、詹、科、道、部属等官“担任(见《清史稿·职官志三》
4.青衣:受处分不许穿生员法定蓝布长衫者,相当于留校察看。发社:开除出官学,降到社学肄业
6.明经:本是唐代科举制度中科目之一(与进士等科并列,主要考试经义),清代用作贡生的别称。
7、9、12、15、22.见《清史稿·选举志一》
8、10、11.见《明史·选举志一》
13.见《清史稿·选举志一》
据《顺治实录》第41卷记,顺治五年(戊子)十一月辛未(11日)规定:“各直省顺治五年乡试副榜诸生,廪、监准贡,增、附准入监肄业”。
14、26.见《乾隆实录》第558卷、第242卷
18.见《永乐实录》第238卷
24、25.见《雍正实录》第61卷、第138卷
附记:
关于明代的贡生,《明史·选举志》未提副贡。而光绪浙江《石门县志》(1)卷七“选举志”则记明代有副贡:“天启间准以乡试副榜充贡,谓之副贡”(天启:明熹宗朱由校年号。1620—1627),并记录了石门县的两名崇祯年间的副贡:一是崇祯十二年(己卯,1639)的陈之烈,二是崇祯十五年(壬午,1642)的沈光允。
嘉庆广东《三水县志》(2)卷之九“选举”记明代的“贡途”时也提到明代有副贡:“崇祯己卯复以副榜准贡”,“明崇祯己卯以前副榜仍与岁试,不准贡。己卯以后乃与恩、岁、优、拔一体序铨。”但未记三水明代的副贡生(“邑之副贡,前明无考”)。
又,光绪《石门县志》卷七“选举志”设“科目表”和“仕进表”。“科目表”记录进士、举人和“五贡”(岁、恩、选、副、例),“仕进表”记荐辟、例贡监、掾叙、封荫、武职五类。“例贡监”反映的是“捐纳励异途之材”,所录者属纳贡、例监一族。
该志说:“例贡,洪武九年贡二十五岁生员,十年贡二十岁以上生员,十一年贡人才生员;永乐四年贡楷书生员(3),正统、天顺间贡四十岁以上生员。盖特开新例,以贡天下才俊之士。成化后亦有以纳粟生员充贡者。纳粟生员洪志(按:正德十二年知县洪异纂修)列例贡,靳志(按:万历三十七年知县靳一派纂修)、邝志(按:康熙十二年知县邝世培纂修)皆列胄监(4)。今归仕进。”
该志“科目表”所记的“例贡”,有洪武朝“二十五岁以上生员例贡”(3人)、“二十岁以上生员例贡”(3人)、“人才生员例贡”(1人),永乐朝“楷书生员例贡”(4人),正统朝“四十岁以上生员例贡”(4人),天顺朝“四十岁以上生员例贡”(8人)。
可见光绪《石门县志》所谓“例贡”是指朝廷“特开新例,以贡天下才俊之士”的贡生,与捐纳无关,因此与清代的例贡属名同而实异。
1.光绪《石门县志》:余丽元等修纂。光绪五年刊行。
2.嘉庆《三水县志》:李友榕、邓云龙等修纂。嘉庆二十四年(己卯,1819)刻本
3.永乐朝初年曾征调善楷书者入朝参修《永乐大典》。《永乐大典》“始于元年之秋而成于五年之冬,总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七卷”。永乐五年十一月底,“南阳等府、郏县等县生员高明等言:初以楷书选之入文渊阁修《永乐大典》,今书成,愿就学国子监。从之。”(详见《永乐实录》第73卷)
4.胄监:国子监,也指监生。
说明:
本文初稿于2012.12.02发表于新浪网“芙蓉书阁的博客”。 后收入由中国文史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的《大埔进士录》的附录部分 (作为附录二)
本文于2016年8月初作了一处修改——将 “明代附学生员没有数额的限制”中“明代”二字删去。写作本文时,只知明代对附学生员没有限额,对于清代的附学生员有无数额限制,尚未弄清楚。现已知清代对附学生员亦无数额限制(对每次取录人数有限制,但对在学、在册无限制)。可参见拙作《“清代全国秀才十年合计三万余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