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章长啥样】私刻财务章 一图片社经营者被判3年
8月29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假造印章案。犯罪嫌疑人常某峰(38岁)、何某(28岁)分别被判10个月和3年的有期徒刑。
常某峰是内蒙古敕勒川国际大酒店原职工,何某是土默特右旗图片社经营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经营土默特右旗图片社,其明知自己没有制作印章的资质,还采购制章设备及原材料提供刻制印章服务,私刻印章40枚,非法获利21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退回全部非法获利款。
被告人常某峰在敕勒川国际大酒店任职期间,负责土默特右旗煤炭交易中心充值电费及对接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测锅炉阀门的工作。2017年10月,常某峰联系何某让其刻制一枚“包头市将军尧煤炭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随后,常某峰利用该章伪造了两张收据,收取了恒源煤炭公司电费600元,未上交公司据为己有。
同月,常某峰要求何某为其刻制一枚“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财务专用章”,利用该章伪造了4张假收据,从任职公司多报销35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常某峰退回上述赃款,所任职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8年7月17日,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对何某涉嫌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随后将何某传唤到案,何某如实供述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供述了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何某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何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常某峰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常某峰、何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常某峰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土默特右旗法院判被告人常某峰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 解裕涛)